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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本書特色?不藏私!
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
有聲有色又有影(ū-iánn)
諄諄教誨令人如沐春風~
百思不解也能一點就通!
●改版內容~誰人知?
.新增112年度最新法研所及國考試題
–【112司律】
–【112司律(節錄)】
–【112司事官─法律事務組(三等)】
–【112台大A卷】
–【112台大B卷】
–【112政大民法組】
–【112政大財經法組】
–【112東吳C組】
.更新2023年最新學者見解
–王澤鑑教授2023年2月最新改版之物權法教科書
–謝在全教授2023年9月最新改版之物權法聖經
–謝在全教授近期針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發表之文章
.增補112年度最新實務見解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48號判決【共有物之分割】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04號判決【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無須再比較雙方可歸責程度大小】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52號判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無須再比較雙方可歸責程度大小】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74號判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修正前之法律適用】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判決【違章建築與債之關係請求──民法第426條之1】
●必買原因?報你知!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60題的物權試題。
.除了書面的文字分析與擬答之外,還有「錄音」解說,在某一些題目更加碼「錄影」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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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名師系列
>>張璐(民法)
>>薏偉(民訴)
作者簡介
張璐
台大法律系法學組及法研所民事法組
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組榜首暨榜尾
律師
史特拉斯堡大學比較私法碩士(Mention:Très bien)
史特拉斯堡大學博士班
七版序
本次改版新增8題法研所及國家考試題目,除了參考擬答之外,每題均有詳細的試題分析、思路鋪陳,以及不同認定可能的考慮。改版的原稿多達42頁,總共3萬多字。為了避免篇幅過度膨脹,導致售價相應提高,也刪除許多筆者認為已經是明日黃花,或者以今日眼光而言過於基本的題目。
繼王澤鑑教授2023年2月出版其新版物權法教科書後,謝在全教授也在2023年9月改版其物權法聖經。本書亦在相應的部分,確認謝教授是否有見解的變更。除此之外,謝在全教授近期針對最高限額抵押權發表文章,其中頗有與原先見解不同之處,亦一併整理供各位參考。
作為一本國家考試用書,作者的任務至少須盡責的介紹、綜整針對各議題的學說、實務見解。但筆者一直以來並不希望將內容侷限在單純的整理學說、實務見解,而是期盼透過具體案例,能夠對於各該見解的必要性、合理性進行思考。甚至,在諸多的專題以及附註裡面,筆者均會持續關注實務見解就相關議題的演變,並進行辯證。這也是為何讀者會看到本書有相當多的註解引述實務判決,裡面有時是佐證筆者說法,有時則是筆者援引用以批評。演變如預期時,會感到欣慰,不如預期時,也會思考何以實務看法如此,是為了個案正義,抑或是原先筆者的看法有考慮不周之處。如果可以,誠心地邀請各位可以一併閱讀註腳。這是筆者十數年來,持續閱讀每則最高法院裁判的累積。
每次的改版,似乎永遠處於現在進行式。隨著每個月對於判決、文獻的閱讀,逐步的增補至原稿中。編輯時常須忍受我在初稿交稿後,一再地於後續校稿過程中,修正、變動稿件。謝謝編輯茗莘對此的容忍。
最後,筆者在近幾個月以來,參與某些案件的救援。都是一些極其艱難而無望的案件。往往是以為另闢了某條蹊徑,卻發現前路依舊難行。但正如共事的前輩所說,我們本就不是因為有希望才努力,而是努力了才看見希望。唯有如此,才能為晦暗無明的地方,引一道光。願各位都能找到那道光。
張璐
2024.1.5
目錄
PART A 物權編重要爭點整理
1通則 A-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及效力 A-3
爭點1 物權法定主義 A-3
爭點2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 A-3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 A-4
壹、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 A-4
爭點3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A-4
爭點4 善意取得制度 A-5
貳、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 A-9
爭點5 民法第759條及登記處分原則 A-9
爭點6 拋棄 A-11
爭點7 時效取得制度 A-12
2完全物權──所有權 A-14
section 1 所有權之保護 A-14
爭點8 物上請求權 A-14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 A-17
爭點9 鄰地通行權 A-17
爭點10 越界建築 A-18
爭點11 區分所有建築物 A-19
section 3 動產物權 A-23
爭點12 添附 A-23
section 4 共有 A-23
壹、分別共有 A-23
一、共有之內部關係 A-23
爭點13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 A-23
爭點14 應有部分之處分 A-24
爭點15 共有物之處分 A-33
爭點16 共有物之管理 A-36
二、共有之外部關係 A-41
爭點17 民法第821條之適用範圍 A-41
三、分割 A-42
爭點18 共有物之分割 A-42
貳、公同共有 A-45
爭點19 公同共有之內外部關係 A-45
3定限物權 A-47
section 1 擔保物權 A-47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 A-47
爭點20 抵押權之取得 A-47
爭點21 抵押權之特性 A-48
爭點22 抵押權之效力 A-51
爭點23 抵押權之實行 A-53
爭點24 法定地上權 A-56
爭點25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 A-58
爭點26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 A-58
爭點27 共同抵押 A-60
爭點28 抵押權之消滅 A-63
爭點29 最高限額抵押權 A-64
貳、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 A-67
爭點30 動產質權 A-67
爭點31 債權質權 A-69
參、留置權 A-69
爭點32 留置權 A-69
肆、讓與擔保 A-70
爭點33 讓與擔保之構造及性質 A-70
section 2 用益物權 A-75
壹、地上權 A-75
爭點34 地上權 A-75
貳、不動產役權 A-78
爭點35 不動產役權 A-78
4占有 A-80
爭點36 占有之取得、消滅及效力 A-80
爭點37 占有之保護 A-81
PART B 試題精選解析
1通則 B-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 B-3
1.1.1物權法定主義
【104台大A卷(節錄)】 B-3
1.1.2排他效力、優先效力
【101輔大民商法組(節錄)】 B-5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 B-7
壹、物權變動之要件 B-7
一、物權行為之概念 B-7
1.2.1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
【96東吳E組(節錄)】 B-7
二、物權變動之公示要件 B-9
1.2.2動產及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
【93律師】 B-9
1.2.3物權之拋棄、權利濫用
【111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 B-12
1.2.4拋棄繼承之效力、遺體之性質
【111政大民法組】 B-17
貳、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 B-20
一、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 B-20
1.2.5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以他人不動產供擔保之不當得利
【98高考─法制(三級)】 B-20
1.2.6租賃標的物返還、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當事人間債之關係
【105台大A卷】 B-23
NEW 1.2.7通謀虛偽、善意第三人保護
【112政大財經法組】 B-30
二、動產善意取得及其例外 B-34
1.2.8動產物權讓與、縮短給付、現實交付、指示取得、動產物權善意取得
【103台大B卷】 B-34
1.2.9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無損益中性行為
【104政大民法組】 B-37
1.2.10善意取得、指示交付、物上返還、使用借貸之終止
【110台大A卷】 B-40
1.2.11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行使期間
【93政大財經法組】 B-46
1.2.12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主體
【95東吳E組】 B-48
1.2.13善意取得、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不當得利、善意占有人之利益返還、惡意占有人之利益返還
【111東吳E組】 B-50
三、借名登記 B-54
1.2.14借名登記、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當事人債之關係
【改編自99政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 B-54
1.2.15借名登記、出名人處分借名登記不動產
【106政大財經法組】 B-69
1.2.16借名登記、車輛靠行、動產抵押之設定
【109北大B卷(節錄)】 B-76
參、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 B-81
1.2.17不動產物權時效取得、典物不回贖之效果、債權移轉及其從權利之移轉
【89司法官】 B-81
1.2.18出資興建建築物、不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推定租賃
【102公證人】 B-85
肆、時效取得 B-90
1.2.19物上請求權、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於其他物權之準用、時效取得地上權
【99律師】 B-90
1.2.20占有狀態之繼承、時效取得地上權
【97司事官㈠】 B-95
1.2.21時效取得地上權、土地上建物為違章建築、共有土地之時效取得地上權、地上權之排他性
【98輔大民商法組】 B-97
2完全物權──所有權 B-99
section 1 物上請求權 B-99
壹、請求權人 B-99
2.1.1物上返還請求權、其他物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準用、用益權之優先效力
【88律師】 B-99
2.1.2物上請求權、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99輔大民商法組】 B-102
貳、占有狀態之認定 B-104
2.1.3無權占有、物上返還請求、占有狀態之認定、機關占有、物上妨害除去請求
【102司法官】 B-104
參、占有本權之認定 B-109
2.1.4物上請求權、無權占有、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之競合
【107司法官(節錄)】 B-109
2.1.5動產附合、物上請求權、強制執行拍賣、買賣之利益及危險移轉
【109東吳E組】 B-113
2.1.6占有連鎖
【97政大民法組(節錄)】 B-118
2.1.7物上返還請求權、占有本權
【94司法官(節錄)】 B-121
2.1.8物上返還請求權、占有權源、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
【110司律】 B-123
2.1.9使用借貸之債權物權化、類推適用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誠信原則
【99台大B卷】 B-125
2.1.10債權物權化、誠信原則、權利失效
【103台大A卷】 B-130
NEW 2.1.11物上請求權、不動產登記之推定效力
【112台大A卷】 B-135
NEW 2.1.12違章建築、原始取得、物上請求、債權物權化
【112台大B卷】 B-140
2.1.13不動產物權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變動、物上請求權、權益歸屬型不當得利
【96台大A卷】 B-150
肆、物上請求權之限制 B-154
2.1.14物上返還請求、不當得利、公用地役關係
【103台大B卷】 B-154
NEW 2.1.15物上妨害除去、公用地役關係、不法性
【112司律(節錄)】 B-160
NEW 2.1.16物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112司事官─法律事務組(三等)】 B-165
伍、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及其他物權之準用 B-167
2.1.17物上返還請求權、讓與擔保、質權之消滅
【105司法官】 B-167
2.1.18違章建築之讓與、事實上處分權、物上返還請求權、無權占有
【105律師】 B-171
2.1.19事實上處分權
【106司法官】 B-177
2.1.20事實上處分權、推定租賃、不當得利、物上返還請求
【109司律】 B-183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 B-192
壹、相鄰關係 B-192
一、過水權 B-192
2.2.1相鄰關係於土地利用權人之準用、過水權、償金之性質、所有權之限制
【97台大A卷】 B-192
二、通行權 B-196
2.2.2管線鋪設權
【105台大B卷】 B-196
2.2.3無償通行權、任意行為
【88司法官(節錄)】 B-199
三、越界建築 B-201
2.2.4越界建築
【102北大(節錄)】 B-201
四、區分所有建築物 B-203
㈠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關係 B-203
2.2.5專有部分之概念、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決定、共有專用
【103地政士】 B-203
2.2.6專有部分之概念、共有物出賣、分管契約之效力
【100司法官】 B-206
㈡區分所有建物之處分上一體性 B-210
2.2.7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處分上一體性
【98政大民法組】 B-210
㈢區分所有建物之用益關係 B-212
2.2.8違章建築之移轉、專用權之約定、無權占有、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共有人之不當得利請求
【95政大財經法組】 B-212
2.2.9專用權之取得、處分上一體性
【103北大】 B-217
2.2.10區分所有人權利與義務之繼受
【99東吳E組】 B-223
2.2.11規約之效力
【改編自98軍法官】 B-225
㈣停車位問題 B-229
2.2.12停車位之性質、專用權之取得、法定停車位
【92政大民法組】 B-229
section 3 動產物權 B-235
2.3.1動產加工
【82律師】 B-235
2.3.2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構成要件準用不當得利
【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B-237
section 4 共有 B-239
壹、分別共有 B-239
一、共有之內部關係 B-239
㈠共有物之使用收益 B-239
2.4.1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
【98律師(節錄)】 B-239
㈡應有部分之處分 B-241
2.4.2應有部分設定質權、質權成立之要件、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92司法官】 B-241
2.4.3應有部分之處分、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
【103高考─法制(三級)】 B-244
2.4.4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
【104台大A卷(節錄)】 B-246
2.4.5應有部分設定用益物權
【98司法官(節錄)】 B-249
㈢共有物之處分 B-251
2.4.6共有土地處分、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原則、共有物出賣時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裁判分割
【90司法官】 B-251
NEW 2.4.7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處分共有物、優先購買權
【112政大民法組】 B-255
2.4.8共有物之管理、共有物之處分
【103司法官】 B-258
2.4.9共有物設定抵押權
【102北大(節錄)】 B-261
2.4.10共有人間約定拘束特定繼受人之效力、共有物之處分、在自己共有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不分割協議
【93政大民法組(節錄)】 B-263
㈣共有物之管理 B-266
2.4.11共有物管理方法之決定
【96律師(節錄)】 B-266
2.4.12共有物之管理方法、管理決定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
【99地政士】 B-268
2.4.13分管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
【98司法官(節錄)】 B-270
2.4.14管理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
【98東吳A、C組】 B-272
2.4.15分管契約對於應有部分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㈠
【106台大B卷】 B-274
2.4.16分管契約對於應有部分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㈡
【108台大A卷】 B-280
2.4.17分管契約之終止、占有連鎖
【91司法官(節錄)】 B-286
㈤共有物之分割 B-288
1.分割自由與不分割協議 B-288
2.4.18應有部分自由處分、不分割協議之效力
【97司法官】 B-288
2.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 B-293
2.4.19裁判分割之訴之聲明、履行分割協議之訴之聲明
【88司法官(節錄)】 B-293
2.4.20裁判分割
【91司法官(節錄)】 B-296
2.4.21裁判分割、合併分割、分割之補償
【103東吳A組】 B-298
2.4.22變價分割、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
【101東吳E組】 B-301
3.分割之效力──擔保物權之處理 B-303
2.4.23共有物分割擔保物權之處理
【104高考─法制(三級)】 B-303
2.4.24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
【91律師(節錄)】 B-304
2.4.25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
【98律師(節錄)】 B-306
2.4.26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
【101司法官】 B-308
二、共有之外部關係 B-311
2.4.27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
【104台大A卷(節錄)】 B-311
2.4.28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分別共有對外之債權行使
【103律師】 B-313
貳、公同共有 B-318
2.4.29共有人無權出租共有物、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
【87律師】 B-318
2.4.30分別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公同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
【99東吳A組】 B-321
2.4.31借名登記、代償請求、交易替代利益、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107台大A卷】 B-324
2.4.32借名登記、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不當得利利益原形之論斷
【111司律】 B-332
NEW 2.4.33公同共有物上請求權之行使、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112司律】 B-357
2.4.34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性質
【101政大民法組】 B-371
3定限物權 B-374
section 1 擔保物權 B-374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 B-374
一、抵押權 B-374
㈠抵押權之取得及特性 B-374
3.1.1抵押權之標的、物權法定主義及其緩和、流抵契約之適法性
【95司法官】 B-374
3.1.2抵押權善意取得、抵押權成立上從屬性
【96東吳E組(節錄)】 B-377
3.1.3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93司法官(節錄)】 B-379
3.1.4抵押權之從屬性、債之更改、債之變更、債之同一性及其擔保之存續
【97東吳A、C組】 B-382
3.1.5抵押權之成立上從屬性、抵押權借名登記
【105台大A卷】 B-386
3.1.6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
【86司法官】 B-389
3.1.7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物上代位性
【91律師(節錄)】 B-392
3.1.8抵押權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
【102律師(節錄)】 B-394
㈡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範圍及標的範圍 B-396
3.1.9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
【100地特─法制(三等)】 B-396
3.1.10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抵押人主張債務人之抗辯、抵押人承受權之範圍
【作者自編】 B-398
3.1.11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從物、分離物、天然孳息
【100台大B卷】 B-401
3.1.12抵押權標的物範圍
【96律師(節錄)】 B-404
3.1.13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共同抵押、物權之優先效力、設定抵押權後設定用益物權
【104律師(節錄)】 B-406
3.1.14抵押權之保全、抵押權標的物範圍、分離物
【99政大民法組】 B-412
3.1.15抵押權標的物範圍
【109台大A卷(節錄)】 B-415
3.1.16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地上權及其上建物處分上一體性
【111台大A卷(節錄)】 B-418
㈢抵押權之實行 B-423
1.拍賣及併付拍賣 B-423
3.1.17併付拍賣、設定抵押權後設定用益物權
【96司法官】 B-423
3.1.18併付拍賣、附屬物、物的獨立性
【104輔大民商法組】 B-426
3.1.19物權優先效力、抵押權人之權利、併付拍賣
【95司特─書記官(四等)】 B-428
3.1.20併付拍賣、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設定抵押權後設定用益物權
【103台大A卷】 B-431
3.1.21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併付拍賣
【107公證人】 B-436
3.1.22用益物權之設定有礙抵押權、物權之優先效力、併付拍賣
【102律師(節錄)】 B-439
3.1.23推定租賃、優先承買權
【109民間公證人】 B-442
2.法定地上權 B-446
3.1.24併付拍賣、法定地上權
【84司法官】 B-446
3.1.25法定地上權、物權法定主義
【101台大B卷】 B-449
3.1.26房屋對於建物之使用權、法定用益物權
【92律師】 B-453
3.1.27推定租賃、流抵約款、建物對於土地使用權限
【110成大】 B-456
3.1.28法定地上權
【98公證人】 B-463
3.1.29抵押權實行及房屋對土地之利用權源
【104律師(節錄)】 B-466
3.1.30法定地上權、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
【107北大】 B-469
3.1.31無權占有、物上返還請求權、法定地上權
【110北大A卷】 B-475
3.1.32併付拍賣、抵押物存續所必要之權利
【109台大A卷(節錄)】 B-490
3.流抵約款 B-492
3.1.33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流抵契約、經登記流抵權人的第三人異議之訴權利
【99司法官2】 B-492
3.1.34流抵約款、經登記之流抵與第三人異議之訴
【111東吳C組】 B-496
3.1.35流抵約款之效力、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
【99台大A卷】 B-501
3.1.36流抵約款經登記之效力
【改編自100台大A卷】B-506
3.1.37基地租賃登記地上權、抵押權之標的、流抵契約
【105東吳E組】 B-509
㈣抵押權之次序 B-514
3.1.38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㈠
【97律師】 B-514
3.1.39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㈡
【98政大公法組】 B-517
㈤多數擔保競合 B-520
1.共同抵押 B-520
3.1.40共同抵押、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
【97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B-520
3.1.41共同抵押、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及求償
【104政大財經法組】 B-522
2.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 B-525
3.1.42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責任分擔、保證人之承受權及求償權
【101司特─書記官(三等)】 B-525
3.1.43物上保證人及保證人之分擔部分
【101律師】 B-530
3.1.44多數擔保、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的責任分擔、求償權
【110輔大民商法組】 B-536
NEW 3.1.45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及承受權、物保人保分擔部分、抵押人之抗辯主張
【112東吳C組】 B-541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 B-547
3.1.46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否認㈠
【99政大財經法組】 B-547
3.1.47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否認㈡
【108司律(節錄)】 B-549
3.1.48抵押權與土地登記簿附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消滅上從屬性
【100律師】 B-553
3.1.49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權最高限額
【90律師】 B-556
3.1.50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務抵充順序、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塗銷請求權
【97司事官㈡─法律事務組(三等)】 B-559
3.1.51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
【111政大財經法組】 B-563
貳、質權及權利質權 B-567
3.1.52轉質權、責任轉質
【95律師】 B-567
3.1.53質權設定之要件
【93司法官(節錄)】 B-571
3.1.54債權質權設定中債務人之抵銷權
【89司法官(節錄)】 B-572
3.1.55質權之行使
【101地特─法制(三等)】 B-574
3.1.56權利質權之設定要件
【110東吳E組(節錄)】 B-576
參、讓與擔保 B-579
3.1.57信託讓與擔保
【103司法官(節錄)】 B-579
section 2 用益物權 B-582
壹、地上權 B-582
一、普通地上權 B-582
3.2.1物權關係中債之約定對第三人之拘束力
【104司法官】 B-582
3.2.2不動產物權設定之要式性、地上權與法定更新、一物一權主義
【94律師】 B-588
3.2.3地上權消滅之事由、地上權因違反土地使用應遵守之方法而終止、地上權因欠租而終止、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
【102高大甲組】 B-591
3.2.4塗銷請求、補償請求、同時履行抗辯
【84律師】 B-594
二、區分地上權 B-596
3.2.5優先效力、物上請求權之準用、區分地上權
【95輔大民商法組】 B-596
貳、不動產役權 B-599
3.2.6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主體、不動產役權之設定客體
【91政大民法組】 B-599
3.2.7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
【102輔大民商法組】 B-602
3.2.8形成判決、基地租賃與地上權、人役權與不動產役權的區別
【104台大B卷】 B-603
參、典權 B-608
3.2.9定存續期間典權之延長、回贖期間、處分上一體性
【102政大民法組】 B-608
3.2.10絕賣條款之效力
【100軍法官】 B-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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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所購買的書籍中包含「即將出版」的預購書籍與「目前已經出版」的調貨、加刷書籍,預購商品與調貨、加刷書籍會與現貨書籍一起寄出,購買前請務必確認是否可以等待,如欲分開出貨,需另再加收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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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國依商品種類及價值核訂關稅與附加費用,若海關核定需支付進口關稅,則需由收貨人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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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提供護照英文全名/本名,若因為收件資訊不正確無法配送且無人簽收,導致包裹退回我們將直接取消整筆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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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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