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簡介
- 退換貨
- 團購說明
- 購物與運費
本書特色
台灣能源法學會所出版之第一本著作「核能法體系(一)──核能安全管制與核子損害賠償法制」,共收集來自法國、日本、中國大陸及我國原子能法專家學者有關核能安全管制及核子損害賠償法制等八篇論文,讀者除可從核能利用先進之法國,借鏡其核能規範法制與核子損害賠償制度外,並經由與東亞擁有多數核電廠之日本,以及正積極發展核能之中國大陸與韓國學者之研討交流,更能相互深刻體會,東亞各國不可能獨善其身,亦決不應因本國管理疏忽,而釀成核電災害或以鄰為壑。東亞區域事實上已然形成核能安全之命運共同體,福島核電廠事故即為適例。本書各作者從比較法角度之論述與主張,定能提供我國及東亞區域有關核能安全管制與核子損害賠償法制建制之參考。
作者簡介
Pontier, Jean-Marie
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
法學院教授
陳春生
司法院大法官
高橋 滋
日本一橋大學副校長
法學部教授
朴均省
韓國慶熙大學法學院院長
法科大學教授
Roux, Emmanuel
法國尼姆大學校長
兼法學院院長
下山憲治
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部教授
程明修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彭峰
中國上海社會科學院
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松本充郎
日本大阪大學大學院
國際公共政策研究科准教授
周蒨
日本久留米大學法學部講師
張惠東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助理教授
賴宇松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助理教授
朴栽亨
臺灣大學法學院
博士班研究生
序
台灣能源法學會所出版之第一本著作「核能法體系(一)──核能安全管制與核子損害賠償法制」,共收集來自法國、日本、中國大陸及我國原子能法專家學者有關核能安全管制及核子損害賠償法制等八篇論文,本人有機會題序,至感榮幸。
核能為我國傳統重要能源
有謂能源、秩序與人性,是人類文明發展之三根支柱,缺一不可。而我國之能源,則高度仰賴進口,以2012年為例,依經濟部統計,我國進口能源比重,高達97.49%。因此,如何確立獨立、多元、穩定之能源政策是我國社會發展、人民生活福祉之促進與國家安全之保障的重要課題。而作為我國能源供需重要一環之核能發電,過去曾承擔發電量三分之一重任,如今隨社會情勢變遷,我國對核能發電倚賴之比重,正逐年降低。經歷第一次石油危機,我國於1978年開始核能發電,其法源依據為1968年制定之原子能法。第一座核能電廠於1978年開始商業運轉,至今已近三十六年。我國目前有三座核電廠共六個機組,裝置容量共5,144百萬瓦,第四座核能電廠(2,700百萬瓦)正興建中,目前核能發電量占我國總發電量約16.14%;相對地再生能源約只占2%(其中風力發電占0.29%,太陽能發電占0.01%)。而對於核能發電,民眾最關心的還是核能電廠之安全性與核廢料處置問題。
處於十字路口之我國能源政策
2011年3月11日之日本福島核災事故後,許多國民對核四安全性之疑慮未除,反核聲浪復起,要求停建核四,促使行政院院長江宜樺2013年2月,宣布核四是否停建,委諸全民公投決定之。待立法院決議通過後,將於六個月內舉行公投,決定核四是否續建。台灣之能源政策可說正處於十字路口。雖有上述核電政策爭議,但基於能源供給之獨立、多元、穩定供應之需求,台灣短期間內,核能發電似仍不可免。具體言之,第一,前已述及,台灣目前能源進口仍嚴重地仰賴輸入;第二,基於氣候變遷,全球厲行節能減碳,台灣亦負有國際義務;第三,作為替代核能發電之再生能源,其缺點為目前其只占能源之一小部分,而風力發電與太陽能亦有其限制,其發電量隨氣候因素而變化,故必須有後備電源,而此後備電源也應是清潔能源,而不是傳統之火力發電,才有意義。第四,過去日本兩年來大部分之核能機組停止運轉,因此幾乎全部仰賴火力發電。導致各電力供司財務急速惡化,電力公司財務惡化,影響其商業活動,包括維護之資本支出減少。是以討論台灣能源政策時,上述諸點仍必須考慮。而短期內核能似乎仍是台灣所不可或缺之能源。
核能安全管制體制與核能政策應加區別
我國未來不論是否續建核四或走向非核家園,既有運轉中核電廠之安全管制、核廢料處理及除役之安全與法制規範均不能免。全世界目前共有500基之核能發電機組,即使未來不再新建,既存之電廠,仍有安全管理、核廢料處理及核設施除役等之安全管制與核子損害賠償之法制問題。在安全管制方面,我國在福島核電廠事故後,亦採取相對應之措施,並檢討相關之原子能法制。包括管制組織之調整,強化核能管制機關之獨立地位與權限、核災緊急避難範圍擴充、以及修改核子損害賠償法等。不管未來核四爭議如何落幕,核能安全問題仍須繼續強化,建立有效之核能安全管理體系。
東亞區域核能安全機制之強化
福島核電廠事故後,核電廠之安全性問題,再次引起全球人類關注,幾乎所有擁有核電廠國家於事故發生後,立即檢測既有核設施之安全問題。而事過三年,雖有少數國家如德國明確宣示非核政策外,明示或實際持續發展興建核電廠之國家,毋寧居多,核電廠之新建計畫,可說方興未艾。在東亞國家中,中國大陸目前運轉中之核電廠有11基發電機組,計畫、興建中者有24基。韓國現有21基,至2024年預計有34基運轉。日本則目前共有50基發電機組。台灣除核四尚未商轉外,有三座核電廠6個機組在運轉。換言之,整個東亞,未來十年內,核電廠將超過100個發電機組。而不論東亞四國未來之能源政策為何,核能之安全管理與核子事故之處理問題,均為刻不容緩之課題。
個人淺見認為,東亞四國今後應加強以下課題:
一、各國應建立一獨立、有效率及權威之核能管制機關,以確保核能安全。
二、強化內國核能安全事項及安全資訊之透明性。
三、落實核能安全監督之透明性,以及各國安全管制經驗之交換。
我國與大陸所簽訂之「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於2012年6月29日生效,乃為保障兩岸人民福祉,提升兩岸核電運轉安全,加強核電安全資訊透明化,促進兩岸核電安全資訊及經驗交流,此乃深值肯定。台灣除與大陸簽訂核能安全協議外,今後應擴充至與日本、韓國亦一併簽署協議,最終建立東亞區域確保核能安全之機制,亦為重要課題。
儘速建構東亞區域之核能安全暨核子損害賠償合作機制
核能利用除須確保核能安全外,同時應完備核子損害賠償法制。我國之核子損害賠償法於1971年制定,1997年修正,關於核子事故之損害賠償部分,其特色為採絕對責任、無過失責任與有限責任三原則。絕對責任指將核子損害賠償責任集中於核子設施經營人,使責任明確化;無過失責任,係為避免核子事故之被害人因舉證困難而無法求償;而損害賠償採有限責任,乃為避免核子設施經營人不可預測之重大賠償損失,而不願投資核能相關事業。而隨時代演進,上述三原則面臨調整或修正,例如有限責任方面,現行法限制最高額賠償為新台幣42億元(約1億歐元),與兩大公約體系(即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on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 the field of nuclear energy of 1960與 維也納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nuclear damage of 1963)相比,對受害人民保護,相對不足,我國主管機關亦已配合提出修正草案,以完備我國核子損害賠償法制。
東亞之中國、日本、韓國及我國,均非兩大公約體系(即巴黎公約與維也納公約)及CSC(the Convention on Supplementary Compensation for Nuclear Damage of 1997)之締約國,鑒於福島核電廠事故之經驗,如何儘速建構東亞區域核能安全暨核子損害賠償合作機制,應為當務之急!
能源開發與利用須合乎憲法永續發展要求
台灣能源法學會出版本書,讀者除可從核能利用先進之法國,借鏡其核能規範法制與核子損害賠償制度外,並經由與東亞擁有多數核電廠之日本,以及正積極發展核能之中國大陸與韓國學者之研討交流,更能相互深刻體會,東亞各國不可能獨善其身,亦決不應因本國管理疏忽,而釀成核電災害或以鄰為壑。東亞區域事實上已然形成核能安全之命運共同體,福島核電廠事故即為適例。本書各作者從比較法角度之論述與主張,定能提供我國及東亞區域有關核能安全管制與核子損害賠償法制建制之參考。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之「兼籌並顧」條款,具有永續發展之意涵,亦即:「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本書之出版,亦屬憲法此一意旨之落實。願台灣能源法學會,未來持續出版更多相關系列之學術論著。期待著!
陳春生
2014.1.23 於台北
目錄
LE RÉGIME JURIDIQUE DU DROIT NUCLÉAIRE EN FRANCE Jean-Marie Pontier
(翻譯)法國核能法制 張惠東
福島原発事故後の原子力規制システムの見直し 高橋 滋
(翻譯)福島核電事故發生后對核能規制體系的重新審視 周蒨
韓國의原子力安全規制體系 朴均省
(翻譯)韓國核能安全管制體系 朴栽亨
中國核能政策與立法若干問題思考 彭峰
日本における原子力規制組織の改革 下山憲治
(翻譯)日本核能規制組織之改革 張惠東
原子力規制の再構築に向けて 松本充郎
(翻譯)核能管制之重新建構 賴宇松
LA RESPONSABILITÉ DU FAIT DU NUCLÉAIRE EN FRANCE: PRINCIPES GÉNÉRAUX ET RÉGIME JURIDIQUE Emmanuel Roux
(翻譯)法國核子損害賠償責任:一般原則與法制度 張惠東
國際核子損害賠償法體系與台灣核子損害賠償法之修訂芻議 程明修
2、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凡消費者於網站購物均享有7天商品鑑賞期,但是在門市取貨則不在此規範內,因為門市取貨可當場檢視商品,所以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日猶豫期規定。唯需注意辦理退貨商品需保留完整外包裝、附件、外盒等等,才可辦理退貨。
3、如欲退貨,請在鑑賞期內將商品寄回,每張訂單限退一次。
4、鑑賞期非試用期,若您收到商品經檢視後有任何不合意之處,請立即依照退貨規定辦理退貨
5、除非您收到的書與訂單不符,否則該筆交易已完成,無法再退、換書。
6、若收到的書籍有缺頁、破損、倒裝,請寄回更換。應更換之書籍已無庫存時,您可選擇全額退款,或更換其他新學林經銷之圖書並補、退差價。
7、新學林法學雜誌訂戶,若中途退訂,退還剩餘書款計算方式=已繳書款-實際寄發書金額(以每本定價460元計算)-基本手續費200元(含人工處理費、金流手續費等)。詳細退款方式以網路書店公告為準
8、若需退款,作業時間約十四個工作天。
9、函授退換貨請依照「函授退費說明辦理」。
10、電子書、期刊、雜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2、如您需要其他類型產品團購,則請聯繫客服或直接將需求e-mail至 law@sharing.com.tw 即可
1.本站商品出貨一律是最新版本。
2.一般書籍
(1)網路訂購書籍會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
(2)當日訂單指每日中午12點前付款完成的訂單,每日中午12點以後付款完成的訂單,則視為隔天訂單(不含例假日)。
(3)一般情形下,我們於確認訂單並收到款項後3-4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內為您辦理出貨事宜,出貨依照付款時間順序,並配合物流公司運送安排,無法由會員指定包裹的寄送日期及物流公司。連假後、開學季、書展期間,訂單出貨會有所延遲,約需7-10個工作天,實際出貨時間仍將依訂單量調節。
3.預購、調貨、加刷書籍須知
若您所購買的書籍中包含「即將出版」的預購書籍與「目前已經出版」的調貨、加刷書籍,預購商品與調貨、加刷書籍會與現貨書籍一起寄出,購買前請務必確認是否可以等待,如欲分開出貨,需另再加收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
4.任選活動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建議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5.已顯示「缺貨」的商品(包含少量提供、絕版商品),暫時無法提供會員購買。建議您可點選商品頁面右方「鈴鐺按鈕」,加入「可訂購時通知我」,當商品為正常供貨,新學林將以EMAIL通知您。
6.外版書
一般約7~14個工作天左右,建議把外版書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7.海外地區
(1)海外地區由於寄送方式、航運、海運清關時間不穩定,可能造成航班及清關時間延誤,如有延誤到貨情形,請見諒。 付款方式僅提供信用卡線上付款。
(2)各國依商品種類及價值核訂關稅與附加費用,若海關核定需支付進口關稅,則需由收貨人自行支付。
(3)跨國運送作業繁複,故不提供海外退換貨服務,出貨前我們皆會細心檢查及包裝,請您安心訂購。
(4)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位址、收件人等資料。
(5)運送注意事項
請提供護照英文全名/本名,若因為收件資訊不正確無法配送且無人簽收,導致包裹退回我們將直接取消整筆訂單。
被退回之包裹僅會以購物金方式歸還商品金額 ( 運費一律不歸還 ),作業完成後也會以e-mail方式通知您,若需重新寄送包裹,需自行負擔運費。
8.函授課程教材
函授教材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10.電子書、期刊、雜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