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本民法、民訴綜合解題書
75折270元360
書號 : TCB05
編/著者 : 戈德
出版社 : 讀享
出版日期 : 2015-09-15
ISBN : 9789865793913
書系 : 這是一本解題書系列
版別 : 2版
裝幀 : 平裝 18開 304頁
參考分類(CAT) : 這是一本解題書系列
優惠期限 : 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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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在民國100年到103年的司法特考與律師高考中,「民法與民訴混合題」雖然只有一題,但占民事法考試300分內的的90分之多(占總分的9%),比例不可謂不重,因此如何準備民法與民訴混合題,就成了是否上榜的重要關鍵。
本書例題來自考古題(包含律師、司法官、各大研究所)與大量實務見解彙整後加以改編,因此不只教你如何解題,也能同時獲取最新實務見解。是你戰勝民事法綜合題的利器!


作者簡介
戈德
律師高考及格

因為迷上某款法庭類遊戲而念了法律
喜歡偷懶,但卯起來的時候又是工作狂
喜歡喝咖啡,但不因此失眠
最想做的事是在法庭上大喊「異議あり!」
……而不會被法官趕出去(笑)謝謝大家


二版序
經過2年時光,本書也再次改版。一開始接到編輯說:「要改版了喔」,有著某種程度的雀躍,但這樣的心情並沒有持續很久……因為又要開始寫題目與被催稿了!
在這2年間,筆者經歷高等法院替代役時期,接著開始律師執業生涯。在實務上所要處理的問題,通常難以區分為「純民法」或「純訴訟法」,當事人最常問的是:「我到底能不能○○○?」、「我該怎麼辦?」(換成法律語言,即為:「某甲之請求是否有理?」或者是「本案應如何處理?」等考生們最不知道該如何下筆的題型)這樣說來,在國考決定要考「民法與民訴」的綜合題時,其目的應該就是以未來執業時所面臨的問題加以刺激考生,而使考生們能夠朝此方向學習,教授們能夠以此方向教學。但實際上,目前
為止的「民法與民訴」綜合題似乎並未發生上述預期的效果,因此於學習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時,大多數的人還是比較不會意識到要將兩者放在一起思考問題。
若由民法與民訴的答題方式觀之,在回答民法問題時,因所涉及的案件事實包羅萬象,遇到題目時,很難有絕對要採某一學說不可(暗器題例外,不過民法相較於其他科來說,暗器已經算少)。這點,筆者在內文中也會說明「擬答僅是參考」,重要的是讀者能不能發現爭點,進而有條理的在有限的時間完成答題。而民事訴訟法部分,學說著重法體系的分類建構,實務則是較為偏重個案的順利解決,因此常常出現實務與學說之間的「對話」,這使考生們看到考題後難以下筆。但著眼於「通過考試」這點,筆者一直認為
能順利通過考試的人,不一定是精通各家學說與能狂背實務見解字號的人,但一定是會發現爭點、鋪陳答題內容並分配作答時間的人—尤其是自103年後「民法」、「民事訴訟法與綜合題」分成兩節應考後,這點更顯重要!希望考生們能夠謹記於心。
這本書的完成還是要感謝讀享編輯團隊的叮(ㄘㄨㄟ)嚀(ㄍㄠˇ)與細心的校閱,同時也要感謝在寫書卡關時陪我一再嘴砲的蝦佑學長與正在英國留學的阿強。如果沒有他們,本書應該無法順利改版完成。
最後預祝讀者們都能夠金榜題名!早點脫離國考的無限輪迴!
戈德
2015.08於リスや


目錄
如何準備民法與民訴綜合題 1
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體系對照 5
本書使用說明 7
Chapter1民法總則
Topic1 權利主體 1-2
1.1.1 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改編自99律師、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3】 1-2
【103律師(節錄)】 1-5
【改編自97司法事務官】 1-6
【92高考─法制(一級)】 1-7
【69司法官】 1-7
【改編自82律師】 1-8
1.1.2 債權行為、當事人適格【改編自103政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判決】 1-10
1.1.3 死亡宣告【改編自100輔大、吳從周,法律上的死而復活-死亡宣告之撤銷及其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78期】 1-15
Topic2 意思表示 1-19
1.2.1 錯誤、詐欺⑴【改編自100政大、96輔大】 1-19
1.2.2 錯誤、詐欺⑵【改編自91司法官】 1-24
Topic3 代理 1-30
1.3 民法代理與訴訟法之代理人【改編自87台大、97司法官】 1-30
Topic4 時效 1-33
1.4 消滅時效與時效抗辯【改編自96東吳、98成大、101台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39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判決】 1-33
【102台大(節錄)】 1-37
Chapter2債編(債總、債各)
2.1 契約定性、不當得利【改編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80年台上字第2917號判例、29 年上字第1232號判例】 2-2
【101台大(節錄)】 2-8
2.2 物之瑕疵、不完全給付與消滅時效【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 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判決、90司法官】 2-9
【筆者自擬】 2-13
【101律師】 2-14
【103台大】 2-15
【102台大(節錄)】 2-16
【101台大(節錄)】 2-17
【99中正(節錄)】 2-18
2.3 侵權行為、闡明權【改編自最高法院10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判決、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 2-20
2.4 侵權行為、舉證責任【改編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158號判決】 2-25
【98政大(節錄)】 2-30
【101司法官(節錄)】 2-31
2.5 違章建築、不當得利、舉證責任【100律師】 2-32
2.6 契約定性、舉證責任、闡明權【改編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99律師】 2-39
2.7 契約責任、侵權行為、共同訴訟【改編自95政大】 2-45
2.8 契約責任、侵權行為、上訴審【改編自86司法官、99司法官】 2-49
2.9 合夥、不當得利、當事人適格、訴之聲明【101司法官】 2-55
2.10 契約責任、合夥【改編自102司法官、最高法院66年第9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判決】 2-61
Chapter3物權
Topic1 物權通則、所有權與占有 3-2
3.1.1 物權通則【筆者自擬】 3-2
【筆者自擬】 3-6
3.1.2 物權通則、共有【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9號】 3-7
【筆者自擬】 3-11
3.1.3 所有權【改編自96政大、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廳民一字第15525號】 3-12
3.1.4 所有權、共有【改編自101政大】 3-15
【筆者自擬】 3-18
【100司法官(節錄)】 3-19
【103律師】 3-19
3.1.5 不當得利、所有權、再審【102司法官、103司法官】 3-21
3.1.6 占有【改編自76司法官、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149號判例】 3-26
Topic2 抵押權 3-30
3.2.1 抵押權⑴【改編自91律師、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 3-30
3.2.2 抵押權⑵【改編自100政大、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66號判決、最高法院80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2】 3-35
【100律師】 3-39
【101律師】 3-40
Chapter4身分(親屬、繼承)
Topic1 親屬篇 4-2
4.1.1 婚姻成立、確認婚姻無效【改編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83號、98年度台上字第374號判決】 4-2
【98政大】 4-5
4.1.2 剩餘財產分配、上訴撤回【改編自97律師、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8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 4-6
【99律師】 4-10
Topic2 繼承篇 4-11
4.2.1 繼承、確認繼承權存在【改編自100台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1號判決】 4-11
【101律師】 4-15
4.2.2 繼承、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改編自99司法官、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 4-17
【101司法官】 4-22
4.2.3 繼承、遺囑【改編自100司法官、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72 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1024號判決】 4-23
Topic3 其他 4-28
4.3.1 繼承、子女之保護教養【95律師】 4-28
【筆者自擬】 4-32
4.3.2 繼承、遺囑認領、認領之訴【改編自100律師】 4-33
4.3.3 繼承、遺囑否認、認領之訴【103台大】 4-38
Chapter5綜合題
5.1 錯誤、詐欺、要約、上訴效力【改編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22號判決、100中正、最高法院91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5-2
【筆者自擬】 5-6
【100中正】 5-7
5.2 離婚、家事財產事件、當事人死亡【改編自95司法官】 5-8
【97律師(節錄)】 5-13
5.3 契約定性、胎兒之權利能力、當事人能力【改編自日本最高法院判決(阪神電鐵事件)】 5-14
5.4 管轄、共同訴訟、分割共有物【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 5-18
【91司法官(節錄)】 5-22
5.5 保證、同時履行抗辯、訴訟上爭點整理【改編自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327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99律師】 5-23
【101台大(節錄)】 5-27
5.6 契約成立生效、小額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61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6 月份法律座談會】 5-28
5.7 分管契約、所有物返還、訴訟標的價額【改編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6號判決、最高法院96 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律師】 5-33
【筆者自擬】 5-37
【101司法官(節錄)】 5-37
【103司法官】 5-37
5.8 契約責任、所有物返還、訴之聲明、舉證責任【103司法官】 5-39
【102司法官】 5-43
5.9 法律行為之有效性、公同共有、繼承、共同訴訟【103律師】 5-45
附錄-家事事件法重點摘要 附-1
索引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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