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題型破解
77折493元640
書號 : 9CB08
編/著者 : 黃程國、里昂
出版社 : 學稔
出版日期 : 2023-02-15
ISBN : 9789865263102
書系 : 題型破解系列
版別 : 13版
裝幀 : 平裝 18開 504頁
參考分類(CAT) : 題型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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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1.精選並收錄會計師、檢事官及高考考題,非律師司法官考生亦可使用
2.大量附隨例題,一網打盡相同爭點,練習效果加倍
3.分析解構鉅細靡遺,作答前先掌握題目關鍵字
4.旁徵博引的豐富答題參考,建構完整的證券交易法體系
 
 
作者簡介
黃程國
北大法研所碩士
現任律師
證基會講師
公司治理協會講師
律師高考及格
信託從業人員考試及格
股務從業人員考試及格
 
里昂
北大法研所碩士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高考法制及格
經濟部國營事業法務人員
 
 
十三版序
  2022年一整年從年初到年尾的股市從可謂是雲端與地獄,上沖下洗宛如搭乘雲霄飛車,從高點的1萬8千點跌至低點1萬3千點,眾多股民不論是散戶、投資機構、政府基金,均損失慘重,據統計平均每名股民損失約100萬元,損失慘重的股民們時有耳聞或是你我身邊的人!然而,雖然這年股市哀鴻遍野下,仍有藉由內線交易獲利的新聞爆出,尤其是某些頗具爭議的生技公司,內部人利用疫苗開發的內線消息獲利,誇張的行徑在輿論大肆抨擊之下,檢調展開大規模發動搜索,陸續將不肖分子繩之以法!
  國內股市多起內線交易、資訊不實、炒股之案例層出不窮,雖然造成股市不少影響,但豐富的案例卻也讓證券交易法顯得多采多姿,出題老師當然也要借鏡一下,111年度的司法官、律師考題,考點在財報不實中對於不實資訊採取重大性判斷,而對於重大性判斷因素,司法實務進一步具體採用美國法上「量性指標」及「質性指標」加以認定,但這部分過往考古題似未曾出現,如果考生未增加此部分的知識,恐難完整答題。但其實在同年111年度台大法研所考題、111年度政大法研考題,也有提早出現相當的考題爭點,且張心悌老師所著「內線消息之傳遞責任-正當商業目的之抗辯?」一文亦有詳盡說明,相信有寫過研究所考古題跟詳讀時事文章,應該也會獲取較高分數。
  最後本書改版順利完成,最感謝的是眾多讀者們的支持,看到考上的讀者分享上榜心得提及本書有在準備考試上給予相當助力等情形,心中總是充滿欣慰,為了讓未來的讀者們也能順利金榜題名,改版的準備更顯重要,而學稔團隊工作人員不辭辛勞的監督與校對,更讓本書臻於完美,由是感激,最後感謝父母與常賜教的同學及同事,若無你們的協助,相信本書內容除了精采度必然降低外,恐將延宕出版,筆者由是感激,在此再向你們說一聲:「謝謝你!」。
 
黃程國、里昂
2023/1
 
 
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 1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與私募
第一節 有價證券認定 ‧1-4
題型 1-1-1 證交法上有價證券【86會計師第一次檢覈考第3題】 ‧1-6
Try again 【92政大財經法組第1題】 ‧1-8
Try again 【91會計師第二次檢覈考第2題】 ‧1-8
題型 1-1-2 投資契約【95會計師第2題】 ‧1-9
Try again 【89會計師第二次檢覈考第1題】 ‧1-12
Try again 【97台大己組第2題節錄】 ‧1-13
題型 1-1-3 票券【83會計師第4題】 ‧1-13
題型 1-1-4 股條【89檢事官財經組第1題】 ‧1-16
第二節 募集與發行 ‧1-20
題型 1-2-1 對特定人私募與對不特定人募集之區分【99公費留學第2題】 ‧1-21
Try again 【104司法官第5題節錄】 ‧1-24
Try again 【100東吳E組第2題】 ‧1-25
Try again 【96高考三級商業行政第2題】 ‧1-26
Try again 【94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 ‧1-27
題型 1-2-2 「發行」之意義【90會計師第二次檢覈考第3題】 ‧1-27
題型 1-2-3 再次發行【91檢事官財經組第2題】 ‧1-30 2
題型 1-2-4 證券發行之管制─申報生效制【95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1-33
Try again 【94政大財經法組第1題】 ‧1-36
第三節 私募 ‧1-37
題型 1-3-1 私募制度之規定【99東吳E組第1題】 ‧1-37
Try again 【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1-40
Try again 【98會計師第1題】 ‧1-42
題型 1-3-2 轉售限制之例外規定【100東吳E組第1題】 ‧1-43
Try again 【93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 ‧1-46
Try again 【109司法官、律師第3題節錄】 ‧1-48
題型 1-3-3 私募與內線交易之關係、違反轉售限制之效力【99北大財經法組第6題】 ‧1-49
Try again 【104東吳E組第4題】 ‧1-55
題型 1-3-4 私募與短線交易之關係、違反轉售限制之效力【100司法官第5題】 ‧1-55
Try again 【99北大財經法組第5題節錄】 ‧1-59
 
Chapter 2 公開收購及場外交易之禁止
第一節 公開收購 ‧2-5
題型 2-1-1 大量取得股份之方式【100北大財經法組第2題】 ‧2-5
Try again 【100高考三級商業行政第1題】 ‧2-9
題型 2-1-2 公開收購與強制公開收購【99檢事官財經組第2題】 ‧2-10
Try again 【96 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2-12
題型 2-1-3 強制公開收購【96會計師第2題】 ‧2-13 3
Try again 【103司法官第5題節錄】 ‧2-15
題型 2-1-4 公開收購之應賣人任意撤銷應賣權【102台大己組第3題節錄】 ‧2-17
題型 2-1-5 公開收購制度之檢討【91會計師第二次檢覈考第3題】 ‧2-18
Try again 【105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 ‧2-22
第二節 場外交易之禁止 ‧2-25
題型 2-2-1 違反場外交易禁止之效力1【109司法官、律師第3題節錄】 ‧2-25
題型 2-2-2 違反場外交易禁止之效力2【101司法官第5題】 ‧2-28
Try again 【104台大法研所丙、辛組第2題】 ‧2-31
Try again 【94台大己組第2題節錄】 ‧2-32
 
Chapter 3 公開發行公司及內部人之管理
第一節 股東會特別規定及董監事資格 ‧3-4
題型 3-1-1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98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 ‧3-5
題型 3-1-2 董事、監察人之消極資格1【102律師第5題】 ‧3-8
Try again 【108台大己組第2題節錄】 ‧3-12
題型 3-1-3 董事、監察人之消極資格2【106律師第1題節錄】 ‧3-13 
第二節 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3-17
題型 3-2-1 獨立董事職權功能1【96台大己組第4題】 ‧3-17
題型 3-2-2 獨立董事職權功能2【107司法官第2題】 ‧3-21
題型 3-2-3 審計委員會職權與決議方式【99高考三級商業行政第1題】 ‧3-24
Try again 【96公費留學第4題】 ‧3-27
題型 3-2-4 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相關問題【100台大己組第3題】 ‧3-28
題型 3-2-5 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程序制度【103台大己組第2題】 ‧3-33
題型 3-2-6 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制度檢討【98政大財經法組第1題】 ‧3-36
Try again 【110東吳E組第3題】 ‧3-39
Try again 【101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3-41
題型 3-2-7 報酬委員會【103北大財經法組第1題】 ‧3-42
第三節 董監事持股成數之要求 ‧3-48
題型 3-3-1 董監事持股成數之規範對象及制度檢討【94台大己組第2題節錄】 ‧3-48
第四節 內部人轉讓持股 ‧3-52
題型 3-4-1 轉讓股權之限制─轉讓對象之特定人範圍【98東吳E組第1題】 ‧3-52
Try again 【93會計師第4題】 ‧3-55
題型 3-4-2 受益所有人【94會計師第一次檢覈考第4題】 ‧3-55
Try again 【100檢事官財經組第1題】 ‧3-57
第五節 公積之特別規定 ‧3-58
題型 3-5-1 證交法上公積之特別規定【88會計師第二次檢覈考第2題】 ‧3-58
Try again 【86會計師第3題】 ‧3-605
第六節 委託書制度 ‧3-63
題型 3-6-1 委託書用紙【87會計師第4題節錄】 ‧3-63
題型 3-6-2 委託書之規範目的及制度檢討【93台大己組第2題】 ‧3-65
Try again 【82會計師第一次檢覈考第3題】 ‧3-70
Try again 【89會計師第一次檢覈考第2題】 ‧3-71
Try again 【96檢事官財經組第3題】 ‧3-72
Try again 【93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3-73
題型 3-6-3 徵求行為及代理股數之限制【99台大己組第4題】 ‧3-74
第七節 庫藏股 ‧3-78
題型 3-7-1 庫藏股之決議作成及買回限制【102北大財經法組第1題】 ‧3-78
Try again 【93檢事官財經組第2題】 ‧3-81
Try again 【93台大己組第4題】 ‧3-82
 
Chapter 4 資訊公開
第一節 公開原則及公開之條件 ‧4-4
題型 4-1-1 資訊揭露制度之要求【98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 ‧4-4
第二節 公開說明書不實記載之民事責任 ‧4-8
題型 4-2-1 請求權人範圍之認定【110台大丙組第3題】 ‧4-8
Try again 【96東吳E組第3題】 ‧4-14
題型 4-2-2 賠償義務人之範圍【108台大己組第2題節錄】 ‧4-16
題型 4-2-3 上市公開說明書之類推適用【102 北大財經法組第 3 題】 ‧4-21 
Try again 【104 司法官第 5 題節錄】 ‧4-27
Try again 【99 東吳 E 組第 2 題】 ‧4-28
第三節 繼續公開 ‧4-30
題型 4-3-1 繼續公開內容【98地特三等商業行政第3題】 ‧4-30
題型 4-3-2 大量取得股權申報制度【96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 ‧4-33
第四節 資訊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 ‧4-36
題型 4-4-1 因果關係認定1【105司法官第5題】 ‧4-36
Try again 【94會計師第二次檢覈考第3題】 ‧4-42
題型 4-4-2 因果關係認定2【107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 ‧4-43
Try again 【101北大財經法組第2題】 ‧4-46
題型 4-4-3 持有人範圍之認定【97公費留學第2題】 ‧4-48
Try again 【101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 ‧4-51
Try again 【97台大己組第2題節錄】 ‧4-52
題型 4-4-4 資訊不實之賠償義務人及責任類型【100台大己組第2題】 ‧4-53
Try again 【103北大財經法組第2題】 ‧4-57
Try again 【102台大己組第4題】 ‧4-58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 ‧4-59
題型 4-4-5 資訊不實之客體認定1—財務預測【104律師第4題】 ‧4-63
題型 4-4-6 資訊不實之客體認定1—重大性判斷標準【111司法官、律師第3題】 ‧4-66
題型 4-4-7 損害賠償計算方法【110司法官、律師第3題】 ‧4-73
題型 4-4-8 民事賠償責任之認定1【96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 ‧4-77
Try again 【110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 ‧4-81
Try again 【101公費留學第2題】 ‧4-82
題型 4-4-9 民事賠償責任之認定2【102司法官第5題】 ‧4-82
題型 4-4-10 民事賠償責任之認定3【103東吳E組第1題】 ‧4-88
題型 4-4-11 外國公司之準用【104台大己組第4題】 ‧4-947
 
Chapter 5 證券市場上公平交易機制
第一節 操縱市場之禁止 ‧5-5
題型 5-1-1 違約不交割【97會計師第2題】 ‧5-6
題型 5-1-2 沖洗買賣【96公費留學第3題】 ‧5-10
題型 5-1-3 連續交易─主觀意圖認定1:誘使他人買賣之意圖【99政大財經法組第1題】 ‧5-14
Try again 【102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 ‧5-19
題型 5-1-4 連續交易─ 主觀意圖2:基於其他理由之抗辯及民事損害賠償要件【100北大財經法組第1題】 ‧5-20
Try again 【97政大財經法組第1題】 ‧5-27
題型 5-1-5 連續交易─ 客觀要件「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之認定【98公費留學第2題】 ‧5-30
題型 5-1-6 連續交易─ 整合題【103律師第5題】 ‧5-32
題型 5-1-7 散布流言【84委任升等證券管理第3題節錄】 ‧5-36
題型 5-1-8 操縱市場制度之檢討【105台大己組第3題】 ‧5-39
第二節 短線交易之禁止 ‧5-44
題型 5-2-1 短線交易之立法目的與主體【98高考三級商業行政第1題】 ‧5-44
題型 5-2-2 「取得」行為之認定1【99台大己組第3題】 ‧5-47
題型 5-2-3 「取得」行為之認定2【98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 ‧5-53
Try again 【109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5-57
題型 5-2-4 受益所有人之準用【100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 ‧5-59
Try again 【105律師第4題】 ‧5-66
題型 5-2-5 歸入權計算—基本型【97東吳E組第2題】 ‧5-68
題型 5-2-6 歸入權計算—進階型【9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5-75 
第三節 內線交易之禁止 ‧5-80
題型 5-3-1 行為主體1—內部人【99會計師第2題】 ‧5-81
Try again 【110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 ‧5-83
題型 5-3-2 行為主體2—基於職業獲悉消息之人【97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 ‧5-85
題型 5-3-3 行為主體3—間接消息受領人(遠端消息受領人)【111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 ‧5-91
Try again 【111台大丙組第3題】 ‧5-97
Try again 【107台大己組第3題】 ‧5-99
Try again 【106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 ‧5-101
Try again 【106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 ‧5-103
題型 5-3-4 行為主體4—間接消息受領人(消息傳遞理論)【106律師第1題節錄】 ‧5-103
Try again 【103台大己組第3題】 ‧5-106
Try again 【103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 ‧5-107
Try again 【102台大己組第3題節錄】 ‧5-108
Try again 【98東吳E組第4題】 ‧5-109
Try again 【92台大己組第3題】 ‧5-111
Try again 【99司法預試第5題】 ‧5-112
Try again 【92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5-112
Try again 【91檢事官財經組第3題】 ‧5-113
Try again 【86高考二級金融法組第4題】 ‧5-113
題型 5-3-5 行為主體5—法人【101台大己組第2題】 ‧5-114
Try again 【103司法官第5題節錄】 ‧5-119
題型 5-3-6 重大消息之認定【9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5-120
題型 5-3-7 「影響該證券之市場供求」—政府重大政策【96檢事官財經組第1題】 ‧5-126
Try again 【102北大財經法組第2題】 ‧5-128
Try again 【95檢事官財經組第3題】 ‧5-129
題型 5-3-8 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1【100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 ‧5-130
題型 5-3-9 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2【100律師第5題】 ‧5-136
Try again 【107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 ‧5-141
題型 5-3-10 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3【107律師第2題】 ‧5-143
Try again 【100東吳E組第3題】 ‧5-146
Try again 【99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 ‧5-147
Try again 【98台大己組第4題】 ‧5-149
題型 5-3-11 公開方式及時點【108 司律第 2 題】 ‧5-151
Try again 【96 台大己組第 3 題節錄】 ‧5-156
題型 5-3-12 非自行性買賣及無獲利之抗辯【89檢事官財經組第3題】 ‧5-157
Try again 【100檢事官財經組第3題】 ‧5-159
Try again 【109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5-160
題型 5-3-13 預定之交易計畫抗辯1【109台大辛組第3題】 ‧5-160
Try again 【105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 ‧5-165
Try again 【99政大財經法組第2題】 ‧5-165
Try again 【98公費留學第1題】 ‧5-165
題型 5-3-14 預定之交易計畫抗辯2【101律師第5題】 ‧5-166
Try again 【104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 ‧5-170
題型 5-3-15 民事損害賠償之計算【83會計師第3題】 ‧5-171
題型 5-3-16 刑事犯罪所得加重處罰條件【101北大財經法組第1題】 ‧5-174
Try again 【104 政大財經法組第 2 題】 ‧5-176
Try again 【108 北大財經法組第 3 題】 ‧5-180
第四節 掏空公司資產 ‧5-181
題型 5-4-1 非常規交易【104台大己組第3題】 ‧5-181
Try again 【99北大財經法組第5題節錄】 ‧5-186
第五節 證交法上民、刑事責任之整合題型 ‧5-188
題型 5-5-1 不法行為認定1【106司法官第1題】 ‧5-188
題型 5-5-2 不法行為認定2【99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5-194
題型 5-5-3 不法行為認定3【93台大己組第3題】 ‧5-197
題型 5-5-4 不法行為認定4【97台大己組第4題】 ‧5-201
題型 5-5-5 不法行為認定5【98台大己組第3題】 ‧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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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