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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晞
律師高考及格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考試及格
銀行內控稽核考試及格
企業內部控制考試及格
法律系碩士班
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
詠康
律師高考及格
刑法組碩士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
筆名之所以取名「康晞」,除了諧音康熙,期許本書能夠如同康熙字典一般,收入完整的考點題型外,也寓有「健康晨晞」的意思,祝福讀者考生都有健康的每一天。而「詠康」的意思正是「永保安康」的諧音縮寫,也是筆者在這裡祝福每位讀者都能永遠健康、平安喜樂。
律師高考及格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考試及格
銀行內控稽核考試及格
企業內部控制考試及格
法律系碩士班
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助理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
詠康
律師高考及格
刑法組碩士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
筆名之所以取名「康晞」,除了諧音康熙,期許本書能夠如同康熙字典一般,收入完整的考點題型外,也寓有「健康晨晞」的意思,祝福讀者考生都有健康的每一天。而「詠康」的意思正是「永保安康」的諧音縮寫,也是筆者在這裡祝福每位讀者都能永遠健康、平安喜樂。
本書將這20年來四等的刑事訴訟法考題,以筆者的經驗整理並改編題目,所留下的一百多題經典題型,難度以四等考試為主、三等考試為輔,用實務論述的方式解題,搭配大量的實務見解,期望能讓讀者深入淺出瞭解考試的作答技巧,達到一本書主義的綜效,減輕讀者的考試壓力,除了讀書的"輸入"外,也能夠適時的練習"輸出"(寫題目)。畢竟,練習考古題是非常重要的!除了把書念熟外,在考試有限的答題時間內,如何將答案分點分段、有系統、精準地寫出來,更是從改題老師手中取得分數的關鍵。
就四等考試而言,一個題目在考場上平均能寫的字數大約落在600∼800字之間,除了部分的題目為追求論述完整性,而字數較多外,筆者盡量將解題字數控制在此範圍內。相信熟悉這些題目跟解題的思路後,能得到較優異的成績。
寫書的緣由,當初只是筆者學弟,對筆者備考時的讀書筆記頗有好評,才試想不妨以著作的方式來幫助考生們。如今能夠順利付梓,特別要感謝柔彣、肇昌、承先、靜妙姐及學稔專業編輯團隊的仔細校對、協助與包容,以及我的父母家人、同事和前輩的協助。深覺得之於人、得之於上天的恩典太多,遂帶著一個助人的心來書寫本書,願榮耀歸於至高的神。
「流淚撒種的,必歡呼收割。」(詩篇第126章第5節)
康晞
2020.5於永和
上榜的路途,如同尋寶,有時充滿熱血,有時迷茫。
本書是給予讀者準備考試的地圖路徑及提示,省去準備上的勞力、時間、費用,只有親自踏上道路,才能驗證作答及準備的方向上是否正確。期待本書能夠幫助讀者發現準備考試時的盲點,直到對各章節題目中的考點,能游刃有餘地解出,達到上榜的標竿。
祝福每一位讀者考生都能健健康康、平安喜樂,早日金榜題名。
詠康
2020.5於臺南
(法學浩翰,本書內容或有未臻完盡及錯漏,亦請讀者透過學稔出版社與筆者聯繫指教。)
就四等考試而言,一個題目在考場上平均能寫的字數大約落在600∼800字之間,除了部分的題目為追求論述完整性,而字數較多外,筆者盡量將解題字數控制在此範圍內。相信熟悉這些題目跟解題的思路後,能得到較優異的成績。
寫書的緣由,當初只是筆者學弟,對筆者備考時的讀書筆記頗有好評,才試想不妨以著作的方式來幫助考生們。如今能夠順利付梓,特別要感謝柔彣、肇昌、承先、靜妙姐及學稔專業編輯團隊的仔細校對、協助與包容,以及我的父母家人、同事和前輩的協助。深覺得之於人、得之於上天的恩典太多,遂帶著一個助人的心來書寫本書,願榮耀歸於至高的神。
「流淚撒種的,必歡呼收割。」(詩篇第126章第5節)
康晞
2020.5於永和
上榜的路途,如同尋寶,有時充滿熱血,有時迷茫。
本書是給予讀者準備考試的地圖路徑及提示,省去準備上的勞力、時間、費用,只有親自踏上道路,才能驗證作答及準備的方向上是否正確。期待本書能夠幫助讀者發現準備考試時的盲點,直到對各章節題目中的考點,能游刃有餘地解出,達到上榜的標竿。
祝福每一位讀者考生都能健健康康、平安喜樂,早日金榜題名。
詠康
2020.5於臺南
(法學浩翰,本書內容或有未臻完盡及錯漏,亦請讀者透過學稔出版社與筆者聯繫指教。)
Chapter 1緒論
題型1-1 刑事訴訟法之目的
103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1-3
題型1-2 罪疑唯輕原則
選編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1-6
題型1-3 控訴原則
100鐵路員級廉政第3題 ‧1-9
Chapter 2法院
第一節 管轄權與審判權 ‧2-3
題型2-1-1 審判權與管轄權
97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2-3
題型2-1-2 偵查與土地管轄
95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4題 ‧2-6
題型2-1-3 相牽連管轄:基本題概念
99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1題 ‧2-7
題型2-1-4 相牽連管轄:一人犯數罪
108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2-9
Try again 105原民四等法警第3題 ‧2-11
題型2-1-5 相牽連管轄:數人犯一罪
107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2-12
題型2-1-6 相牽連管轄&合併起訴
96司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2-14
Try again 108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2-16
題型2-1-7 合併審理綜合題型
107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2-18
題型2-1-8 競合管轄
108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2-20
第二節 迴避 ‧2-22
題型2-2-1 迴避事由
94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2-22
Try again 103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2-25
Try again 87司特四等書記官第2題 ‧2-25
題型2-2-2 羈押專庭與迴避
106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2-27
Chapter 3辯護
第一節 強制辯護案件 ‧3-3
題型3-1-1 強制辯護案件(基本題)
97地特四等法律政風第4題 ‧3-4
Try again 107司特四等執行員第3題 ‧3-6
題型3-1-2 強制辯護案件(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改編104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103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106移民三等移民行政第3題 ‧3-7
題型3-1-3 逕行指定辯護
103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3-9
題型3-1-4 實質辯護
108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3-12
Try again 99警特三等第3題 ‧3-15
題型3-1-5 共同辯護
102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3-17
題型3-1-6 獨立選任辯護人
104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3-19
第二節 辯護人之權利義務 ‧3-22
題型3-2-1 暫緩接見
改編103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3-22
題型3-2-2 在場權
98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3題 ‧3-24
題型3-2-3 閱卷權1
107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3-25
題型3-2-4 閱卷權2
108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3-27
Chapter 4訴訟客體
第一節 冒名頂替 ‧4-3
題型4-1-1 冒名、頂替
103高考三等法制第3題 ‧4-5
題型4-1-2 冒名頂替
104地特三等法律廉政第3題 ‧4-7
第二節 變更起訴法條 ‧4-10
題型4-2-1 變更起訴法條:搶奪v.強制猥褻
104身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4-10
Try again 103地特三等法律廉政第3題 ‧4-14
題型4-2-2 變更起訴事實
98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4題 ‧4-15
Chapter 5訴訟行為與裁判
第一節 筆錄 ‧5-3
題型5-1-1 訊問筆錄與審判筆錄
96身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5-3
題型5-1-2 審判筆錄之更正 106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5-7
第二節 送達 ‧5-10
題型5-2-1 送達基礎概念題
108司特四等執行員第3題 ‧5-11
題型5-2-2 囑託送達
106原民四等法警第3題 ‧5-13
題型5-2-3 寄存送達
97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5-16
題型5-2-4 送達與再議
101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5-18
題型5-2-5 送達綜合題
105司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5-22
題型5-2-6 回復原狀
101原民四等法警第3題 ‧5-25
第三節 判決 ‧5-27
題型5-3-1 裁判之錯誤
99司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5-27
Chapter 6強制處分
第一節 拘捕 ‧6-3
題型6-1-1 通知與傳喚 105原民四等法警第2題 ‧6-3
題型6-1-2 通知與拘提 107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6-5
題型6-1-3 緊急拘提 99地特四等法律政風第1題 ‧6-7
題型6-1-4 逕行拘提 99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6-9
題型6-1-5 現行犯 100原民四等法警第2題 ‧6-12
題型6-1-6 拘提與逮捕綜合題型
106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6-14
Try again 106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3題 ‧6-17
第二節 羈押 ‧6-19
題型6-2-1 形式要件—拘捕前置 107身障四等書記官第4題 ‧6-20
題型6-2-2 實質要件—重罪羈押 106身特四等執達員第4題 ‧6-22
題型6-2-3 羈押程序之檢察官到庭義務
99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6-25
題型6-2-4 羈押程序之閱卷權 105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6-27
題型6-2-5 羈押撤銷與停止概念題 95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6-29
題型6-2-6 羈押、扣押實例題 103四等書記官第4題改編 ‧6-30
題型6-2-7 羈押程序與自由證明 106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6-32
第三節 搜索 ‧6-34
題型6-3-1 搜索票聲請權人 104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6-34
題型6-3-2 概括搜索票禁止 103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6-36
題型6-3-3 夜間搜索禁止 102司法三等行政執行官第4題 ‧6-38
題型6-3-4 無令狀搜索基本概念 98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6-40
題型6-3-5 執行拘提時之無令狀搜索1
104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6-43
題型6-3-6 執行拘提時之無令狀搜索2
103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6-46
Try again 106司法四等法警第2題 ‧6-48
題型6-3-7 緊急搜索實例題 107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6-48
題型6-3-8 同意搜索—有權同意之人
改編98司法四等書記官第4題、98普考四等法律政風
第1題 ‧6-50
Try again 103地特三等法律廉政第4題 ‧6-53
題型6-3-9 無令狀搜索混合型 103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6-54
題型6-3-10 無令狀搜索綜合題 102移民四等移民行政第2題 ‧6-57
Try again 104原民四等法警第1題 ‧6-59
第四節 扣押 ‧6-61
題型6-4-1 另案扣押1 103移民四等移民行政第2題 ‧6-61
題型6-4-2 另案扣押2 107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6-63
題型6-4-3 附隨搜索或非附隨搜索扣押
106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4題 ‧6-65
Try again 104原民四等法警第1題第3小題 ‧6-67
第五節 其他強制處分 ‧6-69
題型6-5-1 強制採樣權 100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6-69
題型6-5-2 強制採尿、抽血 102司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6-71
題型6-5-3 誘捕偵查(犯罪挑唆)
100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6-74
題型6-5-4 衛星定位 107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6-76
題型6-5-5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106司特三等書記官第4題 ‧6-79
Chapter 7證據
第一節 證據法之基本原則 ‧7-3
題型7-1-1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102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7-3
題型7-1-2 自由心證原則 100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7-6
題型7-1-3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改編96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100原民四等法警第1題
‧7-8
題型7-1-4 直接審理原則 101司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7-11
題型7-1-5 廉政人員與私人不法取證
改編100地特四等法律政風第1題 ‧7-13
第二節 警詢程序 ‧7-17
題型7-2-1 單警製作筆錄而未錄音錄影
102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7-17
題型7-2-2 錄音模糊 102原民四等書記官第4題 ‧7-19
題型7-2-3 告知義務、夜間詢問、不正詢問
改編100普考四等法律政風、96警察特考三等 ‧7-21
題型7-2-4 警詢綜合題 102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7-24
第三節 自白 ‧7-28
題型7-3-1 自白取得證據能力之要件及調查順序
99四等基層警察人員第4題 ‧7-28
題型7-3-2 自白任意性之舉證責任
103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7-30
題型7-3-3 不正訊(詢)問—脅迫
105地特三等法制第4題 ‧7-31
題型7-3-4 不正訊(詢)問—詐欺
105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7-34
題型7-3-5 補強證據 104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3題 ‧7-37
題型7-3-6 不正訊問放射效力
104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3題 ‧7-39
Try again 102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7-41
第四節 傳聞法則 ‧7-43
題型7-4-1 傳聞法則之基本概念題1
104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3題 ‧7-44
題型7-4-2 傳聞法則之基本概念題2
101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7-47
題型7-4-3 境外警詢筆錄 108司法三等觀護人第2題 ‧7-51
題型7-4-4 第159條之3條及第159條之1第2項
102調查人員四等調查工作組第4題 ‧7-53
題型7-4-5 共同被告之自白 104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7-56
題型7-4-6 診斷證明書 98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2題 ‧7-58
題型7-4-7 傳聞同意
104司特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4題 ‧7-61
題型7-4-8 傳聞同意之追復爭執 107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7-63
第五節 證人與拒絕證言權 ‧7-66
題型7-5-1 拒絕證言權基本概念1 101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7-66
題型7-5-2 拒絕證言權基本概念2 100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7-70
題型7-5-3 被告配偶之拒絕證言權
108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7-73
題型7-5-4 違反拒絕證言權之效果
101調查人員三等法律事務組第4題 ‧7-74
題型7-5-5 證人之具結義務 改編108司特三等書記官第3題 ‧7-77
第六節 其他證據 ‧7-80
題型7-6-1 機關鑑定 104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7-80
題型7-6-2 勘驗 改編102高考三等法制第4題、100高考三等
法律政風第4題 ‧7-83
Chapter 8偵查
第一節 告訴 ‧8-3
題型8-1-1 告訴之基本觀念
改編104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105原民四等法警 第1題 ‧8-3
題型8-1-2 告訴權人:直接被害人之告訴權
104地特三等法律廉政第1題 ‧8-6
Try again 105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3題 ‧8-8
專題討論 實務上偽證罪與誣告罪之「直接被害人」認定 ‧8-9
題型8-1-3 非法人團體得否為告訴權人(直接被害人)?
108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8-10
題型8-1-4 被害人配偶之獨立告訴權
104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8-12
Try again 108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8-15
題型8-1-5 犯人之配偶的告訴權 106原民四等法警第2題 ‧8-16
題型8-1-6 告訴期間 99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8-18
題型8-1-7 代行告訴人 99高考三等法律政風第3題 ‧8-20
第二節 告訴不可分 ‧8-24
題型8-2-1 告訴不可分 98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8-24
題型8-2-2 獨立告訴、告訴不可分與撤回告訴
103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8-26
題型8-2-3 告訴不可分與相對告訴乃論
改編99地特四等法律政風第4題 ‧8-29
Try again 105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4題 ‧8-31
題型8-2-4 通姦與告訴 107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8-31
第三節 偵查終結 ‧8-34
題型8-3-1 各種偵結處分 108司特四等執行員第4題 ‧8-34
題型8-3-2 相對不起訴chr046絕對不起訴
90司特三等行政執行官第4題 ‧8-37
題型8-3-3 緩起訴 106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8-39
題型8-3-4 緩起訴之撤銷1 107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8-41
題型8-3-5 緩起訴之撤銷2 104高考三等法律廉政第3題 ‧8-44
題型8-3-6 第260條—偵查終結之效力1
102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8-47
題型8-3-7 第260條—偵查終結之效力2
103司特三等書記官第4題 ‧8-48
第四節 再議與交付審判 ‧8-52
題型8-4-1 再議與交付審判基礎概念
99地特四等法律政風第3題 ‧8-52
題型8-4-2 再議合法性 105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8-54
題型8-4-3 交付審判 104地特三等法制第4題 ‧8-56
Chapter 9自訴
題型9-1 告訴與自訴 96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9-3
題型9-2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101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9-6
題型9-3 自訴之限制 100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第1題 ‧9-8
題型9-4 公訴優先原則 104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9-11
題型9-5 自訴與公訴—對配偶之自訴
改編91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95司特四等書記官
第4題 ‧9-13
題型9-6 一狀誣告數人 98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第2題 ‧9-17
題型9-7 裁定駁回自訴
97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9-19
Chapter 10通常審判程序
第一節 準備程序 ‧10-3
題型10-1-1 準備程序之證據調查 101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10-3
題型10-1-2 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
108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10-7
第二節 審判程序 ‧10-10
題型10-2-1 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102高考三等法律廉政第2題 ‧10-10
題型10-2-2 證據調查程序 107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10-12
題型10-2-3 就審期間 104原民四等法警第4題 ‧10-15
題型10-2-4 停止審判 97司特四等法院書記官第4題 ‧10-17
題型10-2-5 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
改編103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91司特四等法警
第4題、106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10-20
題型10-2-6 第二審一造缺席判決
102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10-22
題型10-2-7 不受理判決 100員級鐵路法律政風第2題 ‧10-24
Chapter 11簡易型程序(簡式、簡易、協商)
第一節 簡式審判程序(簡式程序) ‧11-4
題型11-1-1 簡式程序之被告有罪陳述
改編97律師第3題、99律師第3題 ‧11-4
第二節 簡易判決處刑(簡易程序) ‧11-8
題型11-2-1 簡易程序基本概念題
94高考三等法律政風第4題 ‧11-8
題型11-2-2 簡易程序之上訴審(基本題)
99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11-10
題型11-2-3 檢察官得否逕以刑法第59條酌減後申請簡易判決處刑
105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11-13
題型11-2-4 簡易程序與簡式審判程序比較
97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11-16
第三節 協商程序 ‧11-20
題型11-3-1 協商程序(基礎題)
93高考三等法律政風第3題 ‧11-20
題型11-3-2 協商程序(實例題) 101原民四等法警第4題 ‧11-23
Chapter 12通常救濟程序
題型12-1 審級制度 101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12-3
題型12-2 上訴權人 95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12-5
題型12-3 職權上訴之性質 改編108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12-8
專題討論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12-10
題型12-4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基本概念題
98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12-14
Try again 103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12-16
題型12-5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例外&職權上訴
98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12-17
專題討論 上訴二審之具體理由及概論 ‧12-19
題型12-6 上訴之具體理由 104高考三等法制第3題 ‧12-20
題型12-7 上訴第三審理由
107調查人員四等調查工作組第4題 ‧12-22
題型12-8 第376條之修正
106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12-25
Chapter 13特別救濟程序(再審、非常上訴)
第一節 再審 ‧13-3
題型13-1-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新證據(基本題)
97地特三等法律政風第4題 ‧13-7
題型13-1-2 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新證據(實例題)
104司特三等書記官第4題 ‧13-10
第二節 非常上訴 ‧13-13
題型13-2-1 非常上訴之目的及見解更迭
92高考一級法制第4題 ‧13-13
題型13-2-2 提起非常上訴欠缺必要性
99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4題 ‧13-16
Try again 102高考三級法律廉政第3題 ‧13-18
題型13-2-3 再審與非常上訴
92年高考三等法律政風第4題 ‧13-19
題型1-1 刑事訴訟法之目的
103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1-3
題型1-2 罪疑唯輕原則
選編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1-6
題型1-3 控訴原則
100鐵路員級廉政第3題 ‧1-9
Chapter 2法院
第一節 管轄權與審判權 ‧2-3
題型2-1-1 審判權與管轄權
97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2-3
題型2-1-2 偵查與土地管轄
95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4題 ‧2-6
題型2-1-3 相牽連管轄:基本題概念
99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1題 ‧2-7
題型2-1-4 相牽連管轄:一人犯數罪
108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2-9
Try again 105原民四等法警第3題 ‧2-11
題型2-1-5 相牽連管轄:數人犯一罪
107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2-12
題型2-1-6 相牽連管轄&合併起訴
96司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2-14
Try again 108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2-16
題型2-1-7 合併審理綜合題型
107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2-18
題型2-1-8 競合管轄
108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2-20
第二節 迴避 ‧2-22
題型2-2-1 迴避事由
94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2-22
Try again 103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2-25
Try again 87司特四等書記官第2題 ‧2-25
題型2-2-2 羈押專庭與迴避
106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2-27
Chapter 3辯護
第一節 強制辯護案件 ‧3-3
題型3-1-1 強制辯護案件(基本題)
97地特四等法律政風第4題 ‧3-4
Try again 107司特四等執行員第3題 ‧3-6
題型3-1-2 強制辯護案件(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改編104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103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106移民三等移民行政第3題 ‧3-7
題型3-1-3 逕行指定辯護
103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3-9
題型3-1-4 實質辯護
108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3-12
Try again 99警特三等第3題 ‧3-15
題型3-1-5 共同辯護
102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3-17
題型3-1-6 獨立選任辯護人
104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3-19
第二節 辯護人之權利義務 ‧3-22
題型3-2-1 暫緩接見
改編103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3-22
題型3-2-2 在場權
98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3題 ‧3-24
題型3-2-3 閱卷權1
107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3-25
題型3-2-4 閱卷權2
108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3-27
Chapter 4訴訟客體
第一節 冒名頂替 ‧4-3
題型4-1-1 冒名、頂替
103高考三等法制第3題 ‧4-5
題型4-1-2 冒名頂替
104地特三等法律廉政第3題 ‧4-7
第二節 變更起訴法條 ‧4-10
題型4-2-1 變更起訴法條:搶奪v.強制猥褻
104身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4-10
Try again 103地特三等法律廉政第3題 ‧4-14
題型4-2-2 變更起訴事實
98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4題 ‧4-15
Chapter 5訴訟行為與裁判
第一節 筆錄 ‧5-3
題型5-1-1 訊問筆錄與審判筆錄
96身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5-3
題型5-1-2 審判筆錄之更正 106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5-7
第二節 送達 ‧5-10
題型5-2-1 送達基礎概念題
108司特四等執行員第3題 ‧5-11
題型5-2-2 囑託送達
106原民四等法警第3題 ‧5-13
題型5-2-3 寄存送達
97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5-16
題型5-2-4 送達與再議
101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5-18
題型5-2-5 送達綜合題
105司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5-22
題型5-2-6 回復原狀
101原民四等法警第3題 ‧5-25
第三節 判決 ‧5-27
題型5-3-1 裁判之錯誤
99司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5-27
Chapter 6強制處分
第一節 拘捕 ‧6-3
題型6-1-1 通知與傳喚 105原民四等法警第2題 ‧6-3
題型6-1-2 通知與拘提 107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6-5
題型6-1-3 緊急拘提 99地特四等法律政風第1題 ‧6-7
題型6-1-4 逕行拘提 99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6-9
題型6-1-5 現行犯 100原民四等法警第2題 ‧6-12
題型6-1-6 拘提與逮捕綜合題型
106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6-14
Try again 106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3題 ‧6-17
第二節 羈押 ‧6-19
題型6-2-1 形式要件—拘捕前置 107身障四等書記官第4題 ‧6-20
題型6-2-2 實質要件—重罪羈押 106身特四等執達員第4題 ‧6-22
題型6-2-3 羈押程序之檢察官到庭義務
99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6-25
題型6-2-4 羈押程序之閱卷權 105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6-27
題型6-2-5 羈押撤銷與停止概念題 95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6-29
題型6-2-6 羈押、扣押實例題 103四等書記官第4題改編 ‧6-30
題型6-2-7 羈押程序與自由證明 106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6-32
第三節 搜索 ‧6-34
題型6-3-1 搜索票聲請權人 104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6-34
題型6-3-2 概括搜索票禁止 103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6-36
題型6-3-3 夜間搜索禁止 102司法三等行政執行官第4題 ‧6-38
題型6-3-4 無令狀搜索基本概念 98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6-40
題型6-3-5 執行拘提時之無令狀搜索1
104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6-43
題型6-3-6 執行拘提時之無令狀搜索2
103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6-46
Try again 106司法四等法警第2題 ‧6-48
題型6-3-7 緊急搜索實例題 107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6-48
題型6-3-8 同意搜索—有權同意之人
改編98司法四等書記官第4題、98普考四等法律政風
第1題 ‧6-50
Try again 103地特三等法律廉政第4題 ‧6-53
題型6-3-9 無令狀搜索混合型 103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6-54
題型6-3-10 無令狀搜索綜合題 102移民四等移民行政第2題 ‧6-57
Try again 104原民四等法警第1題 ‧6-59
第四節 扣押 ‧6-61
題型6-4-1 另案扣押1 103移民四等移民行政第2題 ‧6-61
題型6-4-2 另案扣押2 107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6-63
題型6-4-3 附隨搜索或非附隨搜索扣押
106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4題 ‧6-65
Try again 104原民四等法警第1題第3小題 ‧6-67
第五節 其他強制處分 ‧6-69
題型6-5-1 強制採樣權 100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6-69
題型6-5-2 強制採尿、抽血 102司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6-71
題型6-5-3 誘捕偵查(犯罪挑唆)
100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6-74
題型6-5-4 衛星定位 107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6-76
題型6-5-5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106司特三等書記官第4題 ‧6-79
Chapter 7證據
第一節 證據法之基本原則 ‧7-3
題型7-1-1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102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7-3
題型7-1-2 自由心證原則 100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7-6
題型7-1-3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改編96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100原民四等法警第1題
‧7-8
題型7-1-4 直接審理原則 101司特四等書記官第4題 ‧7-11
題型7-1-5 廉政人員與私人不法取證
改編100地特四等法律政風第1題 ‧7-13
第二節 警詢程序 ‧7-17
題型7-2-1 單警製作筆錄而未錄音錄影
102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7-17
題型7-2-2 錄音模糊 102原民四等書記官第4題 ‧7-19
題型7-2-3 告知義務、夜間詢問、不正詢問
改編100普考四等法律政風、96警察特考三等 ‧7-21
題型7-2-4 警詢綜合題 102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7-24
第三節 自白 ‧7-28
題型7-3-1 自白取得證據能力之要件及調查順序
99四等基層警察人員第4題 ‧7-28
題型7-3-2 自白任意性之舉證責任
103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7-30
題型7-3-3 不正訊(詢)問—脅迫
105地特三等法制第4題 ‧7-31
題型7-3-4 不正訊(詢)問—詐欺
105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7-34
題型7-3-5 補強證據 104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3題 ‧7-37
題型7-3-6 不正訊問放射效力
104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3題 ‧7-39
Try again 102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7-41
第四節 傳聞法則 ‧7-43
題型7-4-1 傳聞法則之基本概念題1
104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3題 ‧7-44
題型7-4-2 傳聞法則之基本概念題2
101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7-47
題型7-4-3 境外警詢筆錄 108司法三等觀護人第2題 ‧7-51
題型7-4-4 第159條之3條及第159條之1第2項
102調查人員四等調查工作組第4題 ‧7-53
題型7-4-5 共同被告之自白 104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7-56
題型7-4-6 診斷證明書 98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2題 ‧7-58
題型7-4-7 傳聞同意
104司特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4題 ‧7-61
題型7-4-8 傳聞同意之追復爭執 107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7-63
第五節 證人與拒絕證言權 ‧7-66
題型7-5-1 拒絕證言權基本概念1 101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7-66
題型7-5-2 拒絕證言權基本概念2 100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7-70
題型7-5-3 被告配偶之拒絕證言權
108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7-73
題型7-5-4 違反拒絕證言權之效果
101調查人員三等法律事務組第4題 ‧7-74
題型7-5-5 證人之具結義務 改編108司特三等書記官第3題 ‧7-77
第六節 其他證據 ‧7-80
題型7-6-1 機關鑑定 104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7-80
題型7-6-2 勘驗 改編102高考三等法制第4題、100高考三等
法律政風第4題 ‧7-83
Chapter 8偵查
第一節 告訴 ‧8-3
題型8-1-1 告訴之基本觀念
改編104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105原民四等法警 第1題 ‧8-3
題型8-1-2 告訴權人:直接被害人之告訴權
104地特三等法律廉政第1題 ‧8-6
Try again 105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3題 ‧8-8
專題討論 實務上偽證罪與誣告罪之「直接被害人」認定 ‧8-9
題型8-1-3 非法人團體得否為告訴權人(直接被害人)?
108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8-10
題型8-1-4 被害人配偶之獨立告訴權
104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8-12
Try again 108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8-15
題型8-1-5 犯人之配偶的告訴權 106原民四等法警第2題 ‧8-16
題型8-1-6 告訴期間 99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8-18
題型8-1-7 代行告訴人 99高考三等法律政風第3題 ‧8-20
第二節 告訴不可分 ‧8-24
題型8-2-1 告訴不可分 98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8-24
題型8-2-2 獨立告訴、告訴不可分與撤回告訴
103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8-26
題型8-2-3 告訴不可分與相對告訴乃論
改編99地特四等法律政風第4題 ‧8-29
Try again 105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第4題 ‧8-31
題型8-2-4 通姦與告訴 107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8-31
第三節 偵查終結 ‧8-34
題型8-3-1 各種偵結處分 108司特四等執行員第4題 ‧8-34
題型8-3-2 相對不起訴chr046絕對不起訴
90司特三等行政執行官第4題 ‧8-37
題型8-3-3 緩起訴 106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8-39
題型8-3-4 緩起訴之撤銷1 107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8-41
題型8-3-5 緩起訴之撤銷2 104高考三等法律廉政第3題 ‧8-44
題型8-3-6 第260條—偵查終結之效力1
102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8-47
題型8-3-7 第260條—偵查終結之效力2
103司特三等書記官第4題 ‧8-48
第四節 再議與交付審判 ‧8-52
題型8-4-1 再議與交付審判基礎概念
99地特四等法律政風第3題 ‧8-52
題型8-4-2 再議合法性 105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8-54
題型8-4-3 交付審判 104地特三等法制第4題 ‧8-56
Chapter 9自訴
題型9-1 告訴與自訴 96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9-3
題型9-2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101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9-6
題型9-3 自訴之限制 100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第1題 ‧9-8
題型9-4 公訴優先原則 104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9-11
題型9-5 自訴與公訴—對配偶之自訴
改編91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95司特四等書記官
第4題 ‧9-13
題型9-6 一狀誣告數人 98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第2題 ‧9-17
題型9-7 裁定駁回自訴
97司特四等法警第2題 ‧9-19
Chapter 10通常審判程序
第一節 準備程序 ‧10-3
題型10-1-1 準備程序之證據調查 101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10-3
題型10-1-2 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
108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10-7
第二節 審判程序 ‧10-10
題型10-2-1 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102高考三等法律廉政第2題 ‧10-10
題型10-2-2 證據調查程序 107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10-12
題型10-2-3 就審期間 104原民四等法警第4題 ‧10-15
題型10-2-4 停止審判 97司特四等法院書記官第4題 ‧10-17
題型10-2-5 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
改編103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91司特四等法警
第4題、106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10-20
題型10-2-6 第二審一造缺席判決
102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10-22
題型10-2-7 不受理判決 100員級鐵路法律政風第2題 ‧10-24
Chapter 11簡易型程序(簡式、簡易、協商)
第一節 簡式審判程序(簡式程序) ‧11-4
題型11-1-1 簡式程序之被告有罪陳述
改編97律師第3題、99律師第3題 ‧11-4
第二節 簡易判決處刑(簡易程序) ‧11-8
題型11-2-1 簡易程序基本概念題
94高考三等法律政風第4題 ‧11-8
題型11-2-2 簡易程序之上訴審(基本題)
99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11-10
題型11-2-3 檢察官得否逕以刑法第59條酌減後申請簡易判決處刑
105普考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11-13
題型11-2-4 簡易程序與簡式審判程序比較
97司特四等法警第1題 ‧11-16
第三節 協商程序 ‧11-20
題型11-3-1 協商程序(基礎題)
93高考三等法律政風第3題 ‧11-20
題型11-3-2 協商程序(實例題) 101原民四等法警第4題 ‧11-23
Chapter 12通常救濟程序
題型12-1 審級制度 101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12-3
題型12-2 上訴權人 95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12-5
題型12-3 職權上訴之性質 改編108司特四等法警第3題 ‧12-8
專題討論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12-10
題型12-4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基本概念題
98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12-14
Try again 103司特四等法警第4題 ‧12-16
題型12-5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例外&職權上訴
98司特四等書記官第3題 ‧12-17
專題討論 上訴二審之具體理由及概論 ‧12-19
題型12-6 上訴之具體理由 104高考三等法制第3題 ‧12-20
題型12-7 上訴第三審理由
107調查人員四等調查工作組第4題 ‧12-22
題型12-8 第376條之修正
106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4題 ‧12-25
Chapter 13特別救濟程序(再審、非常上訴)
第一節 再審 ‧13-3
題型13-1-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新證據(基本題)
97地特三等法律政風第4題 ‧13-7
題型13-1-2 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新證據(實例題)
104司特三等書記官第4題 ‧13-10
第二節 非常上訴 ‧13-13
題型13-2-1 非常上訴之目的及見解更迭
92高考一級法制第4題 ‧13-13
題型13-2-2 提起非常上訴欠缺必要性
99普考四等法律政風第4題 ‧13-16
Try again 102高考三級法律廉政第3題 ‧13-18
題型13-2-3 再審與非常上訴
92年高考三等法律政風第4題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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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情形下,我們於確認訂單並收到款項後3-4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內為您辦理出貨事宜,出貨依照付款時間順序,並配合物流公司運送安排,無法由會員指定包裹的寄送日期及物流公司。連假後、開學季、書展期間,訂單出貨會有所延遲,約需7-10個工作天,實際出貨時間仍將依訂單量調節。
3.預購、調貨、加刷書籍須知
若您所購買的書籍中包含「即將出版」的預購書籍與「目前已經出版」的調貨、加刷書籍,預購商品與調貨、加刷書籍會與現貨書籍一起寄出,購買前請務必確認是否可以等待,如欲分開出貨,需另再加收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
4.任選活動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建議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5.已顯示「缺貨」的商品(包含少量提供、絕版商品),暫時無法提供會員購買。建議您可點選商品頁面右方「鈴鐺按鈕」,加入「可訂購時通知我」,當商品為正常供貨,新學林將以EMAIL通知您。
6.外版書
一般約7~14個工作天左右,建議把外版書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7.海外地區
海外地區由於寄送方式、航運、海運清關時間不穩定,可能造成航班及清關時間延誤,如有延誤到貨情形,請見諒。 付款方式僅提供信用卡線上付款。
8.函授課程教材
函授教材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10.電子書、期刊、雜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
1.本站商品出貨一律是最新版本。
2.一般書籍
(1)網路訂購書籍會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
(2)當日訂單指每日中午12點前付款完成的訂單,每日中午12點以後付款完成的訂單,則視為隔天訂單(不含例假日)。
(3)一般情形下,我們於確認訂單並收到款項後3-4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內為您辦理出貨事宜,出貨依照付款時間順序,並配合物流公司運送安排,無法由會員指定包裹的寄送日期及物流公司。連假後、開學季、書展期間,訂單出貨會有所延遲,約需7-10個工作天,實際出貨時間仍將依訂單量調節。
3.預購、調貨、加刷書籍須知
若您所購買的書籍中包含「即將出版」的預購書籍與「目前已經出版」的調貨、加刷書籍,預購商品與調貨、加刷書籍會與現貨書籍一起寄出,購買前請務必確認是否可以等待,如欲分開出貨,需另再加收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
4.任選活動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建議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5.已顯示「缺貨」的商品(包含少量提供、絕版商品),暫時無法提供會員購買。建議您可點選商品頁面右方「鈴鐺按鈕」,加入「可訂購時通知我」,當商品為正常供貨,新學林將以EMAIL通知您。
6.外版書
一般約7~14個工作天左右,建議把外版書與其它商品分開下單,以獲得最快的取貨速度。
7.海外地區
海外地區由於寄送方式、航運、海運清關時間不穩定,可能造成航班及清關時間延誤,如有延誤到貨情形,請見諒。 付款方式僅提供信用卡線上付款。
8.函授課程教材
函授教材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10.電子書、期刊、雜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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