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可以學會的解題術 刑事訴訟法
149元
書號 : 9PC02
出版社 : 學稔
出版日期 : 2016-04-29
ISBN : 9789862955604
書系 : 高普考及三四等特考
版別 : 2版
裝幀 : 平裝 18開 496頁
參考分類(CAT) : 解題書系列 ,福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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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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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審題到寫成擬答,整個解題思考流程具象化,完整傳授上榜解題術。

適用於高普考及三四等特考(身心障、地方、司法人員、警察、交通事業)之:
法制、政風、廉政、移民行政、司法行政
觀護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公設辯護人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法警、法醫師
行政警察、鐵路人員
調查局 等類科


作者簡介
莫孟衡(撲吼獅)
台大法研所
台大博士班
公費留學考試榜首
University of Minnesota法學碩士
University of Virginia法學碩士

想清楚自己想要做甚麼,以及到底自己喜歡甚麼,對我來說是最重要的。不管從甚麼角度來看,考上國考都不會是你真正想做以及喜歡的東西,毋寧只是一個實現你目標的手段。當然,每個人不一定都在這條考試的道路上一帆風順,但不要忘記了自己一開始是為了甚麼考這個考試,以及到底自己考上了想做些甚麼,才不會讓這個考試的過程、或是考上了之後的結果扭曲了自己。


二版序
感謝大家繼續支持本書的二版,雖然出版得稍微遲了一些。順便預告一下,話說之前一直都沒有時間重新審視我的文字,不過本書的三版與題型破解的七版將會很不一樣,基本上會對這些年來受到的批評稍微作點回應。我的聯絡方式仍然有效,歡迎大家繼續與我討論問題。
莫孟衡(撲吼獅)
04/21/2016 @Charlottesville


目錄
命題大綱 ‧01
本書使用方法 ‧03
第1章 刑事訴訟法總論
SECTION . 1刑事訴訟之基本原理原則 ‧1-18
1-1-1 舉證責任vs.法院職權調查 【101高考三級法制第3題】 ‧1-18
1-1-2 嚴格證明法則 【102四等法警第4題】 ‧1-22
1-1-3 正當法律程序 【100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4題】 ‧1-24
SECTION . 2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之主體 ‧1-26
Concept 1 法院 ‧1-26
1-2-1 管轄權 【101三等書記官、檢察事務官、法醫師第1題】 ‧1-26
1-2-2 審判權vs.管轄權 【97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3題】 ‧1-34
1-2-3 相牽連案件 【96高考三級法制第3題】 ‧1-35
1-2-4 聲請法院迴避 【94四等法警第3題】 ‧1-37
Concept 2 檢察官 ‧1-39
1-2-5 檢察一體 【96四等法警第2題】 ‧1-39
Concept 3 被告 ‧1-42
1-2-6 權利告知 【92高考三級政風第2題】 ‧1-42
1-2-7 當事人能力vs.訴訟能力 【94四等法警第1題】 ‧1-44
1-2-8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 【102普考法律廉政第1題】 ‧1-46
1-2-9 自白法則 【102身心三等法制第3題】 ‧1-48
1-2-10 功能訊問 【103身心三等法制第3題】 ‧1-65
Concept 4 辯護人 ‧1-69
1-2-11 示範 強制與實質辯護 【99警特三等第3題】 ‧1-69
1-2-12 被告與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101三等觀護人第3題】 ‧1-81
1-2-13 共同辯護 【102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1題】 ‧1-84
1-2-14 到場權 【99警特三等第4題】 ‧1-85
1-2-15 閱卷權 【97普考政風第1題】 ‧1-87
SECTION . 3單一性與同一性 ‧1-89
1-3-1 同一案件 【99高考三級政風第1題】 ‧1-89
1-3-2 單一性與同一性競合 【100三等觀護人、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第4題】 ‧1-91
SECTION . 4裁判 ‧1-94
1-4-1 形式判決與實體判決 【93四等法警第4題】 ‧1-94
1-4-2 裁定與判決 【94四等法警第4題】 ‧1-95
1-4-3 裁判之更正 【99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4題】 ‧1-96
1-4-4 其他 【91四等法警第4題】 ‧1-98
第2章 偵查、強制處分與證據
SECTION . 1偵查(含告訴) ‧2-26
Concept 1 偵查 ‧2-26
2-1-1 偵查的發動 【93四等法警第3題】 ‧2-26
2-1-2 犯罪嫌疑 【96高考三級政風第3題】 ‧2-28
2-1-3 偵查不公開 【103三等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調查局第4題第1小題】 ‧2-29
Concept 2 告訴 ‧2-30
2-1-4 示範 告訴乃論之意義 【103警特三等第4題】 ‧2-30
2-1-5 告訴合法性 【97高考三級法制第4題】 ‧2-33
2-1-6 告訴不可分 【97普考政風第3題】 ‧2-42
SECTION . 2強制處分 ‧2-48
Concept 1 搜索與扣押 ‧2-48
2-2-1
示範 搜索 【103警特三等第3題】 ‧2-48
2-2-2 對物強制處分之其他合法性要求 【102三等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第4題】 ‧2-64
2-2-3 扣押 【97高考三級政風第1題】 ‧2-70
Concept 2 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 ‧2-73
2-2-4 羈押之要件 【101地特三等法律廉政第1題】 ‧2-73
2-2-5 拘提 【101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3題】 ‧2-98
2-2-6 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 【102高考二級法制第3題】 ‧2-105
2-2-7 非直接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 【101調查局三等法律實務組第1題】 ‧2-106
Concept 3 其他強制處分之有關考題 ‧2-108
2-2-8 誘捕偵查 【101高考三級法律廉政第2題】 ‧2-108
2-2-9 鑑定留置 【93高考三級政風第1題】 ‧2-110
SECTION . 3證據 ‧2-115
Concept 1 違法之強制處分與證據排除 ‧2-115
2-3-1 證據能力 【101高考三級法制第4題】 ‧2-115
Concept 2 傳聞法則 ‧2-130
2-3-2 示範 傳聞法則 【101四等法警第2題】 ‧2-130
2-3-3 傳聞法則vs.對質詰問 【101地特三等法律廉政第2題】 ‧2-158
2-3-4 傳聞之同意+撤回 【101普考法律廉政第2題】 ‧2-161
2-3-5 直接審理原則 【101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4題】 ‧2-166
Concept 3 其他與「證據」有關之考題 ‧2-168
2-3-6 證人與拒絕證言權 【101地特三等法制第3題】 ‧2-168
2-3-7 勘驗與鑑定 【101高考二級法制第4題】 ‧2-186
2-3-8 證據能力/證明力 【101三等書記官、檢察事務官、法醫師第3題】 ‧2-191
2-3-9 緩起訴與自白 【101警特三等第4題】 ‧2-200
2-3-10 關係人(或證人)轉被告 【102高考三級法律廉政第1題】 ‧2-203
2-3-11 通訊監察 【100高考三級政風第3題】 ‧2-206
第3章 通常審判程序
SECTION . 1起訴:公訴+自訴 ‧3-13
Concept 1 檢察官公訴程序(含不/緩起訴處分) ‧3-13
3-1-1 起訴不可分 【102地特三等法律廉政第2題】 ‧3-13
3-1-2 起訴狀之要式 【100高考三級政風第1題】 ‧3-24
3-1-3 起訴之撤回 【96高考三級法制第4題】 ‧3-25
3-1-4 緩起訴 【91四等書記官、執達員第4題】 ‧3-28
3-1-5 不/緩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 【101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3題】 ‧3-39
Concept 2 自訴程序 ‧3-48
3-1-6 自訴之要件 【102警特三等第4題】 ‧3-48
3-1-7 自訴強制委任律師代理 【101鐵特高員三級法律政風第3題】 ‧3-61
3-1-8 裁定駁回自訴 【97四等法警第2題】 ‧3-67
3-1-9 其他 【98三等觀護人、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第4題】 ‧3-68
SECTION . 2第一審程序(含簡易型程序) ‧3-70
Concept 1 通常審判程序 ‧3-70
3-2-1 準備程序之證據調查 【101四等法警第3題】 ‧3-70
3-2-2 交互詰問 【101軍法官第2題】 ‧3-77
3-2-3 裁定停止審判 【97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4題】 ‧3-80
3-2-4 訊問筆錄與審判筆錄 【94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3題】 ‧3-82
3-2-5 變更法條 【98高考三級政風第4題】 ‧3-84
3-2-6 送達 【96高考三級政風第1題】 ‧3-87
3-2-7 審判期日 【102法律廉政第2題】 ‧3-91
Concept 2 簡易型程序(簡易判決處刑、簡式審判、協商程序) ‧3-95
3-2-8 簡易判決處刑 【102地特三等法制第3題】 ‧3-95
3-2-9 簡式審判 【95高考三級政風第2題】 ‧3-102
3-2-10 認罪協商 【93高考三級政風第3題】 ‧3-104
3-2-11 簡易程序與通常審判程序之差異 【90四等法警第4題】 ‧3-105
第4章 救濟程序
SECTION . 1通常救濟程序(上訴二、三審) ‧4-12
Concept 1 上訴通則 ‧4-12
4-1-1 上訴合法性 【97第1次三等司法事務官第3題】 ‧4-12
4-1-2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其例外 【102地特四等法律廉政第2題】 ‧4-17
Concept 2 第二、三審程序 ‧4-22
4-1-3 判決違背法令 【101高考二級法制第3題】 ‧4-22
4-1-4 第二、三審之區別 【82丙等書記官第4題】 ‧4-32
SECTION . 2非常救濟程序(再審+非常上訴) ‧4-34
Concept 1 再審程序 ‧4-34
4-2-1 新事實新證據 【102地特三等法律廉政第4題】 ‧4-34
Concept 2 非常上訴程序 ‧4-41
4-2-2 非常上訴合法性 【102高等三級法律廉政第3題】 ‧4-41
4-2-3 再審vs.非常上訴 【89第2次四等法警第4題】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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