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87折539元620
書號 : 5AE13
出版日期 : 2018-01-02
ISBN : 9789869349819
書系 : 台灣聯合國研究書庫
版別 : 1版
裝幀 : 平裝 18開 612頁
參考分類(CAT) : 國際法專論 ,行政法專論 ,司法實務/人權/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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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在國際人權的發展歷程中,身心障礙者相較於種族、性別、兒童等議題一直未能獲得同等重視,聯合國大會直到2001年才作成決議,成立特別委員會,以身心障礙者為對象草擬一份人權公約,並於2006年12月13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開放各國簽署與批准,於2008年5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74個締約國。
台灣既然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予以國內法化,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整體社會都應真誠面對這些困難的挑戰,尤其應澈底扭轉慈善行為背後的歧視心態,尊重多元差異、保障機會平等,使身心障礙者享有為自己作主、充分參與社會的各項權利。台灣雖然受到國際社會排除,無法參與國際組織,但在邁向人權的道路上,台灣與世界各國並肩努力。在這條道路上,本書希望能略盡一份學術上的棉薄之力。


作者簡介
執行主編
孫迺翊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暨法學碩士(LLM);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廖福特
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作者(依篇章排序)
廖福特
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合聘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東吳大學人權碩士班兼任教授。研究領域為人權法、歐洲法、國際法、憲法。曾經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外交部諮詢委員、台灣國際法學會秘書長、台灣法學會理事、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主要著作有《歐洲人權法》、《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之方法與策略》、《國際人權法—議題分析與國內實踐》、《人權法論叢》、《國家人權委員會》、《聯合國與人權保障—監督機制、條約內容、台灣實踐》及《私生活之權利—探索歐洲,反思臺灣》等。

孫迺翊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暨學士、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暨法學碩士(LLM);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副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近年期刊論文著作有:〈身心障礙行不行—以訴訟途徑請求公部門落實無障礙設施設置義務的可行性評析〉(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九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專書系列,2017年)、〈可及性/無障礙(accessibility)、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與平等不歧視原則: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檢視我國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平等原則內涵〉(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5卷特刊,2016年)、〈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適用問題初探〉(萬國法律雜誌,第204期,2015年)、〈Grundrechte und subjektiv- öffentliches Recht Rechtsanspruch von Behinderten auf barrierefreien Zugang zu öffentlich-rechtlichen Einrichtungen und Dienstleistungen? Am Beispiel des Gesetzes zur Gewährleistung der Rechte behinderter Menschen in Taiwan〉(Werner Heun / Christian Starck (Hrsg.), Grundrechte, Rechtsstaat und Demokratie als Grundlagen des Verwaltungsrechts, 2015)。

許宗力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司法院院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研究領域為憲法、行政法、比較公法、社會法等。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1987〜2003、2013〜2016)、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2002〜2003)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1986〜1987、2011〜2013)、台灣法學會理事長(2001〜2003)、司法院大法官(2003〜2011)。主要著作有《法與國家權力》、《法與國家權力(二)》、《憲法與法治國行政》等書籍。

郭銘禮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現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研究領域為人權法、憲法、行政法、刑事法、民事法。主要經歷為律師、檢察官、康乃爾大學訪問學者。在法務部調部辦事檢察官期間承辦第一次兩公約國家報告撰寫與國際審查會議、獲選102年行政院模範公務員。主要著作有〈臺北地院民事判決適用兩人權公約之分析〉、〈初次國家人權報告之撰寫與審查的初步檢討與展望〉、〈如何落實結論性意見〉及〈聯合國有關如何撰寫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初次或定期報告之研究〉等。

周月清
美國明尼蘇達大學社會工作博士;現任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教授。研究領域為身心障礙相關福利措施:障礙者平等融入社區居住/自立生活、女性障礙者、照顧性別與福利國家、介入研究。曾經擔任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各部會性平委員、身心障礙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臺北市市政顧問、台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理事。主要著作為前述身心障礙平權相關研究成果,多篇發表在國際學術期刊。

林沛君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紐西蘭奧塔哥大學法律暨商學雙學士(LLB and BCom, University of Otago, New Zealand)。紐西蘭律師考試合格、英國律師資格檢定(Qualified Lawyers’ Transfer Test)合格(惟未於期限內完成工作經歷要求故未取得執業資格)。就讀博士班前曾於知名律師事務所及企業從事商務法律工作多年,目前主要研究領域為兒少權益之保障。

蔡培元
英國牛津大學社會政策博士;現任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助理教授、國際社會福利協會中華民國總會秘書長、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理事長。曾任元智大學社會暨政策科學學系助理教授、臺灣大學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員、兒童福利聯盟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包括兒童與家庭政策、社會安全政策、社會福利理論,並著有工作與家庭平衡、幼兒托育補助、幼兒照顧休假、兒少貧窮、低薪工作、社會發展指標等主題之期刊論文與研究報告。

翁燕菁
巴黎第二大學法學博士,隸屬該校人權暨人道法研究中心;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法國法理論暨分析中心協約研究員。研究領域為國際人權法、人道法及比較憲法,近年研究主軸為歐洲人權法體系,以禁止歧視為基礎,延伸至禁止侮辱處遇及禁止奴隸等最低限度人權保障議題。

陳俊翰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現為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美國紐約州律師及格、中華民國律師、會計師。曾經擔任衛福部社家署「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專案計畫」研究員、考選部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改進小組委員。研究領域為國際法、人權法、身心障礙政策和法律。

黃詩淳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身分法,近來關心高齡者人權、財產管理與代際財產移轉議題,包括繼承、遺囑、成年監護、信託等。著有〈遺產繼承之圖像與原理解析〉、〈涉訟榮民遺囑之特徵與法律問題〉等期刊論文,並編著有《高齡化社會法律之新挑戰:以財產管理為中心》、《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裁判評析》(合著)等專書。

翁國彥
英國Nottingham大學法學碩士、國立成功大學法學碩士;現任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台北律師公會理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顧問、台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社會工作倫理委員會委員。專長領域為人權爭訟事件、行政救濟事件、教育行政事件、心智障礙者權益保護、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等。曾經擔任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及執行委員、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鑑定與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委員。

施啟明
國立陽明大學復健科技輔具研究所碩士;物理治療師,現任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輔具中心組長、中山醫學大學物理治療學系兼任講師、教育部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肢體障礙學生教育輔具中心督導。甲類輔具評估人員,專長包括: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職務再設計、肢體障礙者行動、移位及坐姿擺位輔具處方、輔助科技服務系統建置。曾參與「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的修訂,共同著作有《輔具評估專業技術手冊》、《銀髮族輔助科技應用手冊》、《復健及物理醫學》等。

李秉宏
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畢業;現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法務處律師、台北分會審查委員會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扶助委員會委員、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CRPD講師、文化部文化平權委員會委員、桃園市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權益委員會委員。前RCA被害員工關懷協會律師團成員,曾任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委員、台北律師公會社會福利法委員會委員、國立臺灣圖書館視障數位圖書館計畫諮詢委員會委員。主要著作:〈身心障礙者接觸資訊法制之研究:以接觸著作內容相關規範為探討之中心〉(碩士論文)、〈簡析新修正法律扶助法〉、〈化被動為主動-法律扶助的新樣貌〉、〈簡介身心障礙者之認定新制〉、〈法扶作為重大集體訴訟之平台—從「RCA公害及職災集體訴訟案」談起〉(合著)、RCA案宣判觀後感等。

劉定基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任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通訊傳播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曾經擔任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及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主要著作有〈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對司法實務的影響—以行政法院為觀察中心〉、〈雲端運算與個人資料保護—以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的比較為中心〉、〈從美國法的觀點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以新聞自由、言論自由、隱私權的保障與衝突為中心〉等期刊論文。

陳竹上
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博士;現任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專業領域為社會政策與立法。曾擔任嘉南藥理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講師、亞洲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家事調解委員。近年相關著作:〈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爭議案例及其對社會局執行移送義務之啟示〉(《全國律師》2017/02,頁31-46)、〈提審法、家事事件法與兒童保護安置之關連分析〉(與施慧玲合著,《月旦法學教室》2016/07,頁16-18),可作為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之參考。

張恒豪
美國夏威夷大學Mānoa分校社會學博士,現任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國立臺北大學社會科學院台灣發展中心主任、臺灣社會學編輯委員、武漢大學公益法研究中心殘障權利研究學術委員、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委員、臺北市政府市政顧問。研究領域為障礙研究、社會運動、健康社會學、文化分析。曾發表於Disability and Society, 臺灣社會學、思與言、台灣社會研究季刊、臺灣社會學刊、Review of Disability Studies: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等期刊,合編寫《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一書。

邱春瑜
美國堪薩斯大學特殊教育哲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系助理教授。研究領域為家庭支持、政策分析、融合教育。擔任American Association on Intellectual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AIDD(美國智能與發展障礙協會)國際網絡會長與Sibling Leadership Network, SLN(手足領導網絡)研究委員會副會長。

林昭吟
英國倫敦政經學院社會政策博士;現任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研究領域為社會福利、健康政策、身心障礙福利。曾經擔任全民健保醫院及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委員會委員、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新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等。相關著作為共同編輯《障礙研究:理論與政策應用》專書,以及〈身心障礙者老化現象之概念探討與初探性實證研究〉、〈我國公部門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實施之多面向檢視〉等學術論文。

周怡君
德國海德堡大學社會學博士;現任東吳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研究領域為身心障礙就業與福利制度、福利國家比較、社會政策分析、社會保險制度。曾經擔任台灣社會學會秘書長、各縣市身心障礙者服務方案督導。主要著作有《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新論》書,以及〈台灣庇護工場現況分析〉、〈德國與臺灣身心障礙者政策與失能者長照政策的比較分析:復健模式的觀點〉等學術論文。

林佳和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德國布萊梅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文化大學勞工關係系助理教授,臺灣大學法律系、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系兼任副教授,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團法人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董事,台灣勞動法學會理事長,台灣法學會秘書長,台灣教授協會副會長,台灣運動休閒法學會副理事長。著作包括《勞動與法-論文集I、II、III》,《勞動市場變遷與社會安全制度》(合著),《Handbuch Sozialpolitiken der Welt, Politik: Forschung und Wissenschaft》、《Das Gesetz》、《Grundrechte, Rechtsstaat und Demokratie als Grundfragen des Verwaltungsrechts》(合著)、《勞動、社會與法》(合著)、《聯合國專門機構:體制、功能與發展》(合著)、《各國公部門勞動關係》(合著)、《部門憲法》(合著),其他勞動法、憲法、國家理論學術論文數十篇。

張桐銳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副教授、台灣社會法與社會政策學會理事長。研究領域為社會法、公務員法、行政法、憲法。曾經擔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任委員。主要著作有〈社會保險法律關係核心問題之檢討—從體系性觀點之個案研究〉、〈社會補貼與就業服務—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簡字第五號判決〉、〈論憲法上之最低生存保障請求權〉等。

林聰吉
美國普度大學政治學博士,現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近年公共服務主要致力於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推廣,曾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員、新北市勞工局顧問、新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方案參與式預算」指導委員;亦多次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修法,主要關切視障者資訊平等權的保障。政治學專業研究領域包括政治行為、媒體政治、民主化、政黨研究等。學術論文持續發表於政治學重要期刊,研究議題涵蓋政治信任、政黨形象、反政黨情緒、網路政治參與、政治支持與民主鞏固、社會資本與民主等。

徐揮彥
東吳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暨法律學士學位學程副教授兼所長兼主任。研究專長為國際人權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公法。最近之研究主要在關注國際人權標準的國內實踐,尤其是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以及關注弱勢族群及原住民族的國際人權標準。近期的人權相關著作:〈論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當住房權在我國之實踐:以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及其嗣後之裁判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2017/09,頁801-876)、〈「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我國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之研究〉(臺大法學論叢,2014/11頁839-909)、〈論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文化權之規範內涵:我國實踐問題之初探〉(中華國際法與超國界法評論,2010/12,頁453-509)。


編者序
在國際人權的發展歷程中,身心障礙者相較於種族、性別、兒童等議題一直未能獲得同等重視,聯合國大會直到2001年才作成決議,成立特別委員會(Ad Hoc Committee),以身心障礙者為對象草擬一份人權公約。雖然以公約之法律拘束力確保身心障礙者權利的倡議起步較晚,協商進程卻相對迅速,2006年12月13日聯合國大會即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開放各國簽署與批准,於2008年5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74個締約國。
作為二十一世紀第一份國際人權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一方面建立在《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等二十世紀三大人權文件之普世人權體系上,另一方面則是從身心障礙者的角度,直指身心障礙者實際上無法真正享有普世人權的問題核心,亦即障礙並非存在於個人之身心功能缺損,而是存在於社會環境!該公約保障之權利並未超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是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為核心貫穿於各項權利。此種以「社會模式」為基礎的平等不歧視原則,其所加諸於締約國之作為義務,較普世人權公約之平等原則內涵更為寬廣,也與我國法律制度向來的理解以及一般社會大眾價值觀有段差距。
台灣於1980年制定了《殘障福利法》,並於1997年、2007年歷經兩次全文修正,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內容已經不再侷限於殘補式福利;解嚴後《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明文國家之作為義務乃為扶助身心障礙者的自立與發展,也有別於《憲法》第155條「國家應給予老弱殘廢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條款中身心障礙者被動的角色。不過直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之前,國內身心障礙者權益議題之相關研究非常有限:法律文獻僅點狀式地探討定額進用制度、視障按摩保留等優惠性差別待遇的合憲性問題,對於如何以法律手段消除歧視,向來缺乏體系性研究;所幸社會學、社會政策及特殊教育領域學者,因長期關注身心障礙者在教育、就業、生活、醫療、復健等方面之處境,進而開啟了台灣本土的障礙研究,對於政府消極不作為以及民間社會施予同情與慈善行為外表下所隱含的歧視與偏見,提出深刻反省與批判。
立法院自2009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來,法院是否及如何適用公約,人民之權利是否因國際人權公約之國內法化而能獲得突破性保障,在過去幾年之間逐漸成為學界與審判實務關注的議題,接著立法院於2011年5月20日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014年5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在此脈絡下,立法院於2014年8月1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賦予該公約保障之權利國內法律之效力,責成各級政府均有落實公約之義務,並明文規定,身心障礙者如其權利受到侵害、無法或難以實現者,應能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從倡議到通過堪稱順利,不過少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之前,相關民間團體在議題倡議、推動立法與修法,甚至參與釋憲等各方面工作密集紮根一段時日的過程,以致無論是立法委員、相關行政部門之決策者與公務人員,還是學者與實務工作者,乃至於身心障礙者本身、提供直接服務的民間團體及權利倡議團體,對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基本精神缺乏通盤認識,對於若干核心概念,例如「合理調整」、「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等亦感陌生,這將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台灣能夠獲得多少程度落實的關鍵所在。
有鑑於此,在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的支持與協助下,本書邀集二十餘名研究身心障礙議題之學者、實務工作者以及本身即為身心障礙者之權利倡議者擔任作者,詳盡介紹《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發展歷程、理念與各項條文之核心意旨,同時檢討身心障礙者在國內現行法令與政策下面臨哪些困境,公約之國內法化又能為推進國內身心障礙者政策提供哪些價值指引方向。
在本書三年的撰寫、審查、修改過程中,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陸續公布三號一般性意見,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台灣進行了初次國家報告審查,國際專家於同年11月3日公布結論性意見。承蒙相關章節作者大力協助,於參照審查意見修改後,又再次將這些寶貴文獻資料補充於相關章節;期間繁複的校稿與行政工作完全仰賴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黃英玟女士以無比耐心與細心完成。在此謹向本書各章作者、三位審查人以及黃英玟女士致上最高謝意。
台灣既然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予以國內法化,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整體社會都應真誠面對這些困難的挑戰,尤其應澈底扭轉慈善行為背後的歧視心態,尊重多元差異、保障機會平等,使身心障礙者享有為自己作主、充分參與社會的各項權利。台灣雖然受到國際社會排除,無法參與國際組織,但在邁向人權的道路上,台灣與世界各國並肩努力。在這條道路上,本書希望能略盡一份學術上的棉薄之力。
孫迺翊、廖福特


目錄
總序 iii
編者序 vii
作者簡介 xi
本書常用國際人權文件及委員會 1
第一章 歷史發展及權利內涵/廖福特 3
第二章 概念定義、一般原則與無障礙/可及性之保障/孫迺翊 25
第三章 平等權與禁止歧視原則/許宗力、孫迺翊 57
第四章 國家義務/郭銘禮 83
第五章 身心障礙婦女之保障/周月清、林沛君 117
第六章 身心障礙兒童之保障/蔡培元 139
第七章 生命權與緊急危難之安全保障/翁燕菁 167
第八章 法律能力平等認可/陳俊翰、黃詩淳 193
第九章 司法保護/郭銘禮 215
第十章 人身自由與安全/翁燕菁、翁國彥 233
第十一章 遷徙自由及國籍權/廖福特 267
第十二章 自立生活與行動能力之保障/陳俊翰、施啟明 281
第十三章 表意自由、意見自由與 身心障礙者資訊近用權/孫迺翊、李秉宏 321
第十四章 隱私權/劉定基 347
第十五章 家庭權/陳竹上 369
第十六章 教育權/張恒豪、邱春瑜 395
第十七章 健康權/林昭吟 423
第十八章 適應訓練與復健服務/周怡君 439
第十九章 工作權/林佳和 461
第二十章 適足生活水準與社會保障/張桐銳 487
第二十一章 參政權/林聰吉 507
第二十二章 文化、娛樂、休閒及體育生活/徐揮彥 527
第二十三章 監督機制/廖福特 559
附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條文對應之國內法規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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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保有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