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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修法釋字完整收錄
近期刑法修正頻繁,釋字也不少,為了不讓同學遺漏重要資訊,本書收錄近期修法和釋字,考出來就賺到!
◎題目解析精準詳實
本書含括歷年重要司律以外國考試題,並撰寫分析或擬答,讓各位能輕鬆建構答題能力,考題都會寫!
作者簡介
周易
政大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補教名師
(刑法相關著作10餘本)
最近迷上「一拳超人」,
期待第二季到來~~(手比愛心)
賴彥夫律師(法夫子)
台北大學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三版序
距離本書上一版快兩年,在接到改版通知後,歷經沒日沒夜的解題,終於讓這本書付梓,萬分感謝總編蘋姐和苡幀編輯鼎力相助。
這次改版,除了收錄107年具有代表性的司律以外的考題,亦加入108年身障特考部分考題,以掌握最新的考試脈動;此外,筆者亦針對民國108年5月10日立法院修正的刑法條文,調整擬答的內容,以應付修法出成的題目。
如果讀者在學習刑法上有什麼問題,可以到老師的粉專「讀享周易刑事法」私訊跟我討論,期待聽到各位上榜的好消息!
周易
2019.6 於台北
感謝各位讀者一直以來對於本書的支持及指教,而過去四年來作者與幾位友人每年針對清寒人士共同舉辦贈書的「寒士贈書活動」,也漸漸受到許多熱心企業及同道迴響及支持,在此感謝各位志同道合的朋友,為了持續舉辦此活動幫助更多需要的讀者,作者已在facebook成立粉絲專頁:「法鳴天智」,以便作為活動資訊的公告使用,雖然資源有限,仍懇請需要的讀者多多利用。
法夫子
2019/5/19 於法鳴法律事務所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1
刑法解題要領 7
壹、刑法總則篇
Chapter1單獨行為人之刑事責任
Section1 故意作為犯之犯罪判斷體系A-1-2
Topic1 刑法上行為之認定A-1-5
1.1 刑法上行為之認定【改編自100鐵特—法律政風(員級)】 A-1-5
Topic2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A-1-7
1.2.1 條件因果關係⑴—雙重因果關係【104高考—法制(三級)】 A-1-10
1.2.2 條件因果關係⑵—超越因果關係【改編自教科書例題】 A-1-13
1.2.3 客觀歸責理論—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102上校轉任—廉政】 A-1-16
1.2.4 客觀歸責理論—因果歷程偏離⑴【106高考—法制(三級)】 A-1-18
【98司法官】A-1-20
1.2.5 客觀歸責理論—因果歷程偏離⑵【99司特—書記官(四等)】 A-1-22
【100司特—書記官(三等)】A-1-24
Topic3 違法性A-1-26
1.3.1 正當防衛⑴—現在性之認定【98高考—法制(三級)】 A-1-29
1.3.2 正當防衛⑵—互毆能否主張正當防衛【94司法官(節錄)】 A-1-35
1.3.3 正當防衛⑶【改編自文章題】 A-1-38
1.3.4 緊急避難⑴—優越利益衡量原則【96高考—法制(三級)】 A-1-42
【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A-1-43
1.3.5 緊急避難⑵—自招危難能否主張緊急避難【102地特—法制(三等)】 A-1-44
1.3.6 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95律師】 A-1-47
1.3.7 緊急避難+正當防衛【101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A-1-50
1.3.8 被害人承諾【107高考—法制(三級)】 A-1-52
Topic4 罪責(有責性)A-1-55
1.4.1 責任能力與原因自由行為【103調查局—調查工作組(四等)(節錄)】 A-1-59
1.4.2 原因自由行為之認定【102原特—法制(三等)(節錄)】 A-1-63
【104高考—法制(三級)】A-1-65
【10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A-1-66
1.4.3 防衛過當【103檢事官—財經實務組(三等)】 A-1-69
【104原特—一般行政(三等)】A-1-71
【102司特—書記官(四等)】A-1-72
【104原特—法警(四等)】A-1-73
1.4.4 避難過當【104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A-1-75
【104身特—書記官(四等)】A-1-77
Section2 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之犯罪判斷體系A-1-79
Topic5 不作為犯A-1-80
1.5.1 自願承擔義務之保證人地位、作為可能性【100司特—書記官(三等)】 A-1-82
【101普考—法律廉政】A-1-84
1.5.2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審查【106高考—法制(三級)】 A-1-85
Topic6 過失犯A-1-87
1.6 迴避可能性理論【107地特—法制(三等)】 A-1-88
Section3 犯罪行為階段—以未遂犯為核心A-1-91
Topic7 著手之認定A-1-94
1.7 著手之認定【99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節錄)】 A-1-96
【104司法官(節錄)】A-1-98
Topic8 不能未遂A-1-99
1.8.1 普通未遂vs.不能未遂【104原特—一般行政(三等)(節錄)】 A-1-100
【104退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A-1-103
1.8.2 不能未遂、等價客體錯誤【106高考—一般民政(三級)】 A-1-103
Topic9 中止未遂、準中止未遂A-1-106
1.9.1 中止未遂【98調查局—調查工作組(三等)】 A-1-109
【103身特—法制(三等)】A-1-112
【106身特—執達員(四等)】A-1-113
【108身特—書記官(四等)】A-1-114
1.9.2 預備犯能否成立中止未遂【101高考—法制(三級)(節錄)】 A-1-115
【99司法官】A-1-117
【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A-1-118
1.9.3 中止未遂、準中止未遂【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A-1-120
1.9.4 綜合考題【10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A-1-125
Section4 錯誤論A-1-128
Topic10 客體錯誤、打擊錯誤A-1-129
1.10 客體錯誤【102升官等—法制(薦任)】 A-1-131
【教科書例題】A-1-133
Topic11 因果歷程錯誤A-1-135
1.11 雙行為因果歷程錯誤【103司特—書記官(三等)】 A-1-136
【104地特—法制(三等)】A-1-139
Topic12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A-1-141
1.12 誤想防衛【93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 A-1-145
【102原特—監所管理員(四等)】A-1-148
【102高考—法制(二級)】A-1-148
【104司特—書記官(四等)】A-1-149
Chapter2多數行為人參與之刑事責任
Section1 正犯論A-2-2
Topic1 正犯論A-2-8
2.1.1 間接正犯⑴【99司特—書記官(三等)】 A-2-8
2.1.2 間接正犯⑵【107行政執行官(三等)】 A-2-11
2.1.3 把風行為與共同正犯【100高考—戶政(三級)(節錄)】 A-2-14
2.1.4 責任能力與共同正犯【96司特—書記官(四等)】 A-2-16
2.1.5 加重結果犯與共同正犯【104檢事官—財經實務組(三等)】 A-2-20
2.1.6 共同正犯脫離【改編自103台大B卷】 A-2-24
2.1.7 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104退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 A-2-29
【98高考—法制(三級)】A-2-32
【102升官等—法制(薦任)】A-2-33
2.1.8 共同正犯之逾越與錯誤【102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A-2-33
【100地特—一般行政(三等)】A-2-35
Section2 共犯論A-2-37
Topic2 共犯論A-2-40
2.2.1 教唆犯與正犯之客體錯誤⑴【103司特—書記官(四等)】 A-2-40
2.2.2 教唆犯與正犯之客體錯誤⑵【104升官等—廉政(薦任)】 A-2-42
【105地特—法制(三等)】A-2-44
【106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A-2-46
【102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A-2-46
2.2.3 幫助犯—中性行為之可罰性【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A-2-47
Section3 正、共犯之綜合A-2-51
Topic3 正、共犯之綜合考題A-2-53
2.3.1 正、共犯之綜合⑴【102司特—書記官(三等)】 A-2-53
【104升官等—一般行政(薦任)】A-2-56
【102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A-2-57
2.3.2 正、共犯之綜合⑵【102司特—書記官(三等)】 A-2-58
【101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A-2-61
Chapter3競合論
Topic1 誣告罪之罪數判斷A-3-6
3.1 誣告罪之罪數判斷【103地特—一般行政(三等)(節錄)】 A-3-6
Topic2 投票行賄罪之罪數判斷A-3-9
3.2 投票行賄罪之罪數判斷【102高考—法制(三級)】 A-3-9
Topic3 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A-3-12
3.3 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101身特—書記官(四等)】 A-3-12
【100原特—一般行政(三等)】A-3-14
Chapter4沒收
Topic1 犯罪物沒收A-4-2
4.1 犯罪物沒收【改編自文章題】 A-4-2
Topic2 犯罪所得沒收A-4-6
4.2 犯罪所得沒收【105司特—書記官(四等)(節錄)】 A-4-6
貳、刑法分則篇
Chapter1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Section1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⑴—瀆職B-1-2
Topic1 違背職務賄賂罪B-1-10
1.1.1 「職務上行為」之意義【104高考—法制(二級)】 B-1-10
1.1.2 違背職務收受、行求賄賂【104原特—法制(三等)】 B-1-12
【104司特—書記官(四等)】B-1-14
【100高考—法制(三級)】B-1-15
1.1.3 強塞賄賂之評價【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B-1-16
Section2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⑵—妨害公務、妨害秩序B-1-20
Topic2 妨害公務罪、恐嚇公眾罪B-1-24
1.2.1 妨害公務⑴【102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B-1-24
1.2.2 妨害公務⑵【107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B-1-28
1.2.3 恐嚇公眾【104普考—法律廉政】 B-1-31
Section3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⑶—脫逃、藏匿人犯及湮滅刑事證據、偽證及誣告 B-1-33
Topic3 脫逃、湮滅他人刑事證據、偽證、誣告B-1-39
1.3.1 湮滅他人刑事證據【102原特—監所管理員(四等)】 B-1-39
【教科書例題】B-1-42
【104司特—書記官(三等)】B-1-43
【100鐵特—法律政風(員級)】B-1-43
1.3.2 偽證罪與誣告罪之競合【104司特—書記官(三等)】 B-1-44
1.3.3 綜合考題⑴【改編自102地特—法制(三等)】 B-1-47
【103檢事官—財經實務組(三等)】B-1-50
1.3.4 綜合考題⑵【103司特—書記官(三等)】 B-1-51
【教科書例題】B-1-54
【104地特—法制(三等)】B-1-55
1.3.5 綜合考題⑶【98司法官】 B-1-57
Chapter2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Section1 侵害公共安全B-2-2
Topic1 放火、失火型犯罪B-2-2
2.1 放火與失火罪之綜合考題【101司特—書記官(三等)】 B-2-5
【104地特—法律廉政(四等)】B-2-9
Topic2 妨害交通型犯罪B-2-10
2.2.1 肇事逃逸罪⑴【107司特—法警(四等)】 B-2-16
2.2.2 肇事逃逸罪⑵【108身特—書記官(四等)】 B-2-18
2.2.3 妨害交通之綜合⑴【102高考—法制(三級)】 B-2-21
【101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B-2-23
2.2.4 妨害交通之綜合⑵【104高考—法制(三級)】 B-2-25
Section2 侵害公共信用B-2-29
Topic3 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B-2-29
2.3.1 偽造貨幣【96律師】 B-2-31
2.3.2 貨幣vs.有價證券【104原特—法警(四等)】 B-2-34
【102高考—法制(二級)】B-2-36
2.3.3 無權代理簽發票據之評價【102普考—法律廉政】 B-2-37
Topic4 偽造文書印文B-2-39
2.4.1 有形偽造—偽變造文書+行使偽變造文書【104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 B-2-44
2.4.2 無形偽造⑴—公務員登載不實【107高考—法律廉政(三級)】 B-2-47
2.4.3 無形偽造⑵—使公務員登載不實【105司法官(節錄)】 B-2-49
2.4.4 無形偽造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意義【102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B-2-52
2.4.5 無形偽造⑷—業務登載不實【104身特—法制(三等)】 B-2-54
Section3 侵害善良風俗B-2-57
Topic5 和誘罪、略誘罪B-2-58
2.5 和誘罪、略誘罪【100高考—法制(三級)】 B-2-58
【95普考—法律政風】B-2-60
Chapter3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Section1 侵害個人專屬法益—生命、身體、自由、性自主、名譽、信用、秘密 B-3-2
Topic1 侵害生命、身體B-3-2
3.1.1 加工自殺罪⑴【94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B-3-7
3.1.2 加工自殺罪⑵【103地特—法制(三等)】 B-3-9
3.1.3 違背義務遺棄⑴【104檢事官—財經實務組(三等)(節錄)】 B-3-10
3.1.4 違背義務遺棄⑵【100律師(節錄)】 B-3-14
Topic2 侵害自由、性自主B-3-19
3.2.1 私行拘禁【103原特—法制(三等)】 B-3-25
3.2.2 強制罪【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B-3-27
【98原特—法警(四等)(節錄)】B-3-30
3.2.3 加重強制性交【103原特—法警(四等)】 B-3-30
【106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B-3-32
3.2.4 乘機性交【107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B-3-33
3.2.5 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B-3-35
3.2.6 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104普考—法律廉政】 B-3-39
Topic3 侵害名譽、信用、秘密B-3-41
3.3.1 釋字第509號解釋與誹謗【104上校轉任—廉政】 B-3-45
【99檢事官—財經實務組(三等)】B-3-47
【99司特—書記官(四等)】B-3-47
3.3.2 窺視竊聽竊錄罪【105地特—法律廉政(四等)】 B-3-48
3.3.3 私裝GPS跟監與窺視竊聽竊錄罪【104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 B-3-50
3.3.4 洩漏業務祕密罪【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B-3-52
3.3.5 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99司特—書記官(三等)(節錄)】 B-3-55
Section2 侵害個人非專屬法益—財產B-3-57
Topic4 侵害個別財產⑴—取得型犯罪B-3-57
3.4.1 竊盜罪「持有」之認定【103地特—法制(三等)】 B-3-65
3.4.2 使用竊盜【104原特—法警(四等)】 B-3-68
3.4.3 加重竊盜【103升官等—行政警察人員(警正)】 B-3-70
【102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B-3-73
3.4.4 準強盜罪⑴【104高考—法制(三級)】 B-3-74
【99司特—書記官(四等)】B-3-76
【105身特—書記官(四等)】B-3-77
3.4.5 準強盜罪⑵【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B-3-79
3.4.6 加重準強盜【103司特—書記官(三等)(節錄)】 B-3-81
3.4.7 強盜罪之形式結合犯【104地特—法制(三等)】 B-3-84
Topic5 侵害個別財產⑵—損壞型犯罪B-3-87
3.5 「致令不堪用」之意義【102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B-3-89
Topic6 侵害個別財產⑶—侵占型犯罪B-3-91
3.6.1 業務侵占罪、背信罪【107普考—法律廉政】 B-3-96
3.6.2 業務侵占之雙重身分犯【99高考—政風(三級)】 B-3-99
Topic7 侵害整體財產⑴—詐欺、重利B-3-101
3.7.1 詐欺取財【104司特—書記官(三等)】 B-3-106
【106高考—法制(三級)】B-3-107
3.7.2 電腦詐欺【107地特—法制(三等)】 B-3-108
【108身特—書記官(四等)】B-3-111
3.7.3 加重詐欺【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B-3-112
3.7.4 重利、加重重利【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B-3-117
Topic8 侵害整體財產⑵—恐嚇取財、擄人勒贖B-3-121
3.8.1 詐欺取財vs.恐嚇取財【103普考—法律廉政】 B-3-123
3.8.2 擄人勒贖—「勒贖意圖」之認定【107高考—法制(三級)】 B-3-125
Topic9 財產犯罪之後續處理—贓物B-3-130
3.9 銷贓問題【96高考—法制(三級)】 B-3-131
【104司法官(節錄)】B-3-132
專題一 近期刑法修正分析 i-1
專題二 釋字第775號解釋(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 ii-1
專題三 釋字第777號解釋(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iii-1
索引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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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函授課程教材
函授教材以貨運或掛號方式寄送。一般情形,若是已開課課程,首次寄送教材會於完成付款後約4個工作天出貨(不含例假日),並且依當時的課程進度寄送相關教材;若是尚未開課科目,將依照開課時間寄送相關教材。
9.本站所有商品都會仔細包裝後審慎寄出,難免會因運送過程中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完美主義者不建議購買,可直接至實體店面選購。
10.電子書、期刊、雜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
11.您可至【會員專區】>【訂單管理】,查詢商品寄送進度,實際送達時間則須視本公司作業流程及物流配送進度而定。若遇節慶假日(大檔期),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則可能造成物流延遲配送。
12.商品出貨後,即無法修改寄送地址、收件人等資料,請您送出訂單前,務必確認您的訂單資料為正確,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原本的地址無法成功投遞,包裹將會被退回,並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13.如有發票相關問題,請與客服部聯繫,逾期恕不受理。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二、取消訂單
1.訂單成立後,遇有修改付款方式、訂購商品、金額及數量等情況,必須請您申請取消訂單,重新訂購。申請取消訂單的流程:【訂單管理】>【訂單編號】>【我要詢問】>【取消訂單】,客服將為您取消原訂單,如原訂單已完成付款,直接進行後續退費流程;您也可以選擇來電或LINE、EMAIL的方式進行取消訂單。客服部:02-27001808分機24;電子信箱:law@sharing.com.tw。
2.會員選擇門市取書,請於訂單成立後7日內來電(或LINE)預約取書日,未於約定日取書,訂單將為您保留3日,逾期將自動取消訂單。
3.若為任選活動而組套出售的優惠商品(如:任選x本x折、滿額加購 / 贈品...等活動),不可單品取消、退貨,需整筆一併取消。
三、運費說明
1.宅配到府:貨運單筆訂單金額滿1000元,可享免運乙次,未滿則加收80元(台灣本島、離島皆同)。符合單筆訂單免運資格者,若要分批出貨,每次則須收取80元運費。
如遇收件人未收件,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情況,新學林將以EMAIL方式通知會員;若要再次寄送,收件人需補80元運費(海外地區運費另計,不得與其他訂單合併寄送),當您完成補繳運費,我們將盡速安排補寄事宜。
2.新學林門市取貨:免運。
註:若遇活動檔期,訂單處理費用(運費/郵資)將依照活動優惠標準調整,不另行公告請參考活動網頁。
四、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終止變更商品之權利。修改後之商品內容將於本網頁更新,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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